江钨装备: 江钨装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办法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6-12 21:1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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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江钨稀贵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
        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有效激励约束机制,激励江西江钨
稀贵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积极性,实现公司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江西江钨稀贵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等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公司领取薪酬(不含独立董事
津贴)的董事(以下简称“领薪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的总经理、副
总经理、财务总监、法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以及其他根据
《公司章程》由董事会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公司领薪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
会薪酬委员会制定,明确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
  领薪董事的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董
事会应当向股东会报告领薪董事履行职责的情况、绩效评
价结果及其薪酬情况,并由公司予以披露。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
并予以充分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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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董事会或者薪酬委员会对兼任高级管理职务的董事
或领薪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
回避。
  第五条 公司应当建立公正透明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绩效与履职评价标准和程序。
  领薪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由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负责组织,公司可以委托第三方开展绩效评价。
         第三章 薪酬组成与标准
  第六条 领薪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由年度薪酬、中
长期激励收入组成,其中,中长期激励收入包含任期激励
等形式。
  领薪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应当与市场发展相适应,
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
协调。
  第七条 领薪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年度薪酬由基本薪
酬、年度绩效薪酬两部分构成,绩效薪酬占基本薪酬与绩
效薪酬总额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 50%。
  领薪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体年度的基本薪酬视公司
年度综合考核结果、公司年度经营业绩情况和在岗职工薪
酬水平、国资监管要求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经公司董事
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后,按权限履行决策程序。
  领薪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年度绩效薪酬与公司年度经
营业绩、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应以经审计的财务数据为基
础)挂钩,按年考核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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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公司领薪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水平与公
司员工收入水平强挂钩。考核期内企业员工平均收入下降
的,领薪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原则上不提高;企业发
生亏损的,应当在领薪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审议各环
节特别说明领薪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变化是否符合业
绩联动要求。公司较上一会计年度由盈利转为亏损或者亏
损扩大,领薪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平均绩效薪酬未相应下
降的,应当披露原因。
  第九条 公司应当结合行业水平、发展策略、岗位价值
等因素合理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普通职工的薪酬分
配比例,推动薪酬分配向关键岗位、生产一线和紧缺急需
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倾斜,促进提高普通职工薪酬水平。
  对于公司研发人员或引进的高层次科技领军人才担任
高级管理人员的,如其所从事业务领域正在研发攻关期或
产品尚未实现商业化盈利,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制定特殊
的薪酬决定方案。该等特殊方案应当明确适用依据、适用
条件和考核方法,经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董事
会、股东会(如需)批准,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方案的合
理性。
  第十条 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全职职务的内部
董事,按照其在公司任职的职务与岗位责任确定薪酬,不
再另行领取董事薪酬。
  第十一条 公司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实施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等激励机制。公司的激励机制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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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有利于增强公司创新发展能力,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
不得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公司章程》或者相关合同中涉及提前解除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的补偿内容应当符合公平原则,
不得损害公司合法权益,不得进行利益输送。
        第四章 薪酬发放与追索扣回
  第十三条 公司领薪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其薪酬发放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公司内部规定、国
资监管要求执行。
  公司领薪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
励收入的确定和支付应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
  公司领薪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将
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
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十四条 公司支付给领薪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均为税前金额。公司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规定,
依法扣除或代扣代缴下列款项后,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
  (一)个人所得税;
  (二)应由个人承担的各类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
企业年金等款项;
  (三)国家或公司规定的应由个人承担的其他款项。
  第十五条 公司领薪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更换、辞职、
免职、解聘、退休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职期限、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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际履职及绩效考核结果结算薪酬,并按照本办法及相关法
律法规规定、公司内部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公司领薪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
违反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公司章程》或公司内部管理
制度,严重损害公司利益、股东权益或造成公司重大经济
损失的,公司可根据其责任性质、情节轻重及损失程度,
提出扣减、停发或取消其薪酬、津贴的议案,按照决策权
限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决定。
     第十七条 公司领薪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经审计、巡察
等,查实存在重大违纪或违法事实、重大违规经营、财务
虚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情形但尚未作出处理决定的,
暂缓当年度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发放。
     第十八条 公司领薪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
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不予发放当期绩效薪酬或津贴,
并对相关期间已经发放的绩效薪酬、津贴等予以全部或部
分追回:
     (一)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的;
     (二)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认定为不适当人
选或限制担任相关职务的;
     (三)严重损害公司利益、公司声誉或股东合法权益
的;
     (四)监管机构、股东会、董事会认定的其他严重违
反法律法规或公司规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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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的,应当对相
关领薪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
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公司领薪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
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
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
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
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
追回。
  本章所规定的追索扣回机制适用于已经离职或者退休
的领薪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五章 薪酬调整
  第二十条 公司薪酬体系服务于公司发展战略,根据公
司经营状况、行业发展、市场薪酬水平及监管要求适时优
化调整,确保薪酬体系的合理性与竞争力。
  第二十一条 公司领薪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调整主
要参考以下因素:
  (一)同地区、同行业可比公司同类岗位薪酬水平及
增长情况;
  (二)通货膨胀水平及薪酬实际购买力;
  (三)公司经营效益、财务状况及可持续发展能力;
  (四)公司发展战略、组织结构及岗位职责调整;
  (五)个人职务变动、岗位调整及绩效考核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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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公司工资总额决定机制由公司工资总额相
关管理办法确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执行。本
办法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或《公司章程》相
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公司章程》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修改时亦同。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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