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思林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明确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
(以下简称“《公司法》”)、
职权、职责,规范总经理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广州思林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以公司总经理为代表的管理层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和管
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向公司董事会及董事长报告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职责及分工
第三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具体范围以《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四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主持公司日常经营和管理工作,
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对董事会负责。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由总经理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
第五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六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
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七条 总经理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细则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
总经理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细则规定,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董事会应积极采取措
施追究其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要求其赔偿损失、提请股东会罢免、移交司法机关等。
审计委员会有权就高级管理人员的违规行为向董事会提出问责建议。
第八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拟订公司员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制度,决定公司员工的聘用和解聘;
(九)《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十)总经理行使上述职权,涉及公司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对外投资、资产处
置、贷款、担保、关联交易等)时,其权限及程序应遵守《公司章程》、本细则以及董事
会制定的相关专门制度(如《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的规定。超
出总经理审批权限的事项,应报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事总经理在董事会上没有表决权。
第九条 副总经理行使以下职权:
(一)协助总经理进行经营管理;
(二)负责分管范围内的工作;
(三)总经理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根据总经理授权代行总经理职务;
(四)总经理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条 财务总监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管公司财务工作,向董事会负责,在总经理领导下开展日常工作;
(二)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拟订公司财务会计制度并报董
事会批准;
(三)根据公司实际情况,拟订公司资金、资产运用及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规定,并
报总经理批准;
(四)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完成编制公司财务报告,并保证其真实可靠;
(五)按照总经理决定的分工,主管财务及其他相应的部门或工作,并承担相应的
责任;
(六)就财务及所主管工作范围内相应的人员任免、机构变更等事项向总经理提出
建议;
(七)按公司会计制度规定,对业务资金运用、费用支出进行审核,并承担相应责
任;
(八)定期及不定期地向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的专业委员会、指定董事)、总经理
提交公司财务状况分析报告,并提出相应解决方案;
(九)维护公司与金融机构的沟通联系,确保正常经营所需要的金融支持;
(十)董事会、总经理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者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
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 总经理办公会议
第十三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是由总经理主持,研究工作、议定事项的工作会议。总经
理和其他总经理办公会议成员构成公司经营管理层,全面履行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职责。
第十四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由总经理主持,特殊情况下总经理可委托副总经理主持。
总经理办公会议出席人员为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
他总经理指定参会人员。
第十五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立即召开
总经理办公会议:
(一)董事长提出时;
(二)总经理认为必要时;
(三)有重要经营事项必须立即决定时;
(四)有突发性事件发生时。
第十六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会务工作由总经理办公室负责。总经理办公会议议程及
出席及列席人员范围经总经理审定后,一般应于会议前两天通知出席及列席者。特殊情
况可提前半天通知。
第十七条 各部门和人员需提交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应于会议前三天向总
经理办公室申报,由总经理办公室请示总经理后予以安排。会议不得穿插临时议题和与
会议既定议题无关的内容。
重要议题讨论材料须提前两天送达出席会议人员阅知。
第十八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题包括:
资的方案;
第十九条 总经理应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 30 天内,拟订下一年度的经营计划、投
资计划、固定资产购置计划、资金筹措计划、各种费用开支计划及资本运作计划,报董事
长。
第二十条 总经理在拟订有关员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劳动保险、解
聘(或开除)员工等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制度时,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对决定事项应充分讨论,力求取得一致,当有意见分
岐时,以主持会议的总经理或副总经理的意见为准。
第二十二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决定以会议纪要的形式作出,会议纪要内容主要包
括:会别、会次、时间、地点、主持人、参加人、会议的主要内容和议定事项。会议纪要
由会议主持人审定并决定是否印发及发放范围。经主持会议的总经理或副总经理签署后,
由总经理班子负责实施,总经理办公室督办。形成会议决定后,个人意见可以保留,但应
认真执行或组织实施会议决定,不得推托或拒绝执行。
会议纪要应妥善保管、存档。凡是需要保密的会议材料,有关承办部门要注明密级,
会议结束后由总经理办公室负责收回。参加会议人员要严格执行保密纪律,不得私自传
播密级会议内容和议定事项。
第四章 经营事项审批权限
第二十三条 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总经理可根据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审批相关事
项,超出授权权限须报董事会审批。有关公司具体经营业务的审批权限,在未达到相关
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属于股东会或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的,授权总经理办公
会议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制定具体的审批权限及管理规范,但涉及资产购买/出售、对外投
资、贷款、资产抵押等重大事项的审批额度,应在相关专门制度中予以明确,并报董事审
议批准后执行。未经董事会批准,不得变更或下放上述审批权限。
第二十四条 人事管理权限:公司所有关键岗位人员的职务调动、解聘及新聘用员
工,须报总经理审批。除董事会聘用人员外,总经理有权对公司所有人员进行调整,其中
特别重要人员调整须报董事会备案。对于公司内审负责人的调整,必须事先征得审计委
员会的同意,并经董事会批准。
第二十五条 合同、文件签署权限: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合同、协议以及其
他对外文件,经公司董事长授权后有权签署。总经理需对签署的合同、协议和其他文件
严格把关,维护公司利益,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及其他法律法规,遵守《公
司章程》和各项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合同、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
任。对于应当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的事项,总经理应当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后
签署相关合同、协议和其他文件,或确保合同、协议和其他文件应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审
议通过后生效。
第五章 向董事会报告制度
第二十六条 总经理应当根据董事会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包
括但不限于:
(一)定期报告由总经理组织编制,在董事会的要求期限内提交;
(二)公司年度计划实施情况和生产经营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三)公司重大合同签订和执行情况;
(四)资金运用和盈亏情况;
(五)重大投资项目进展情况;
(六)公司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
(七)董事会要求的其他专题报告。
第二十七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的审计报告应同时报总经理及董事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细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
含义相同。
第二十九条 除本细则另有规定和按上下文无歧义外,本细则所称“高于”、“少于”、
“超过”均不含本数。
第三十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或与本细则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相冲突的,以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解释权
属公司董事会。
广州思林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