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3
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与承诺
本人唐小冬, 已充分了解并同意由提名人内蒙古蒙电华能热
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为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
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本人公开声明,本 人具备独
立董事任职资格, 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担任内蒙古蒙电华能
热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关系, 具体声明并承诺如下:
一、 本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 熟 悉相关法律、 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具有5年 以上法律、 经 济 、
会计、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
被提名人已经参加培训并取得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相关培训
证明材料。
二、 本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 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
公司规章的要求: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关 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
规定 (如适用);
(三) 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上海证
券交易所自律监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有关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和
条件的相关规定;
(四) 中共中央纪委、 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
辞去公职或者退 (离) 休后担任上市公司、 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
事、 独立监事的通知》 的规定 (如适用);
(五) 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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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及其配偶、 父母、 子女;
(五) 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
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 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
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 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
属企业提供财务、 法律、 咨询、 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
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 各级复核人员、 在报
告上签字的人员、 合伙人、 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 最近 12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 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
四、 本 人无下列不良记录:
(一) 最近 36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
关刑事处罚的;
(二) 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 被 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
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 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三) 最近36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3 次以上
通 报 批评 的;
(四) 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五) 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
五、 本人不是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
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议召开股东会
予以解除职务的人员。
六、 包括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