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能蒙电: 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与承诺(长青)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6-12 21:1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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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3
              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与承诺
    本人长青, 已充分了解并同意由提名人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
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为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二届
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本人公开声明, 本 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
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担任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独
立董事独立性的关系, 具体声明并承诺如下:
    一、 本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 熟悉相关法律、 行政法
规、 部 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具有 5 年 以上法律、 经济、 会 计、
财务、 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被提名人 已经参加培训并取得证券交易所认可 的相关培训证 明
材料。
    二、 本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 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公司
规章 的要 求: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如 适 用 ) ;
     (三 ) 中国证监会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
易所 自律监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有关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和条件的相
关 规定 ;
     (四) 中共中央纪委、 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
公职或者退 (离) 休后担任上市公司、 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 独立
监事的通知》 的规定 (如适用);
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
股东、 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 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
业提供财务、 法律、 咨询、 保荐等服务的人员, 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
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 各级复核人员、 在报告上签字的人
员、 合伙人、 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 最近 12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 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
   四、 本人无下列不良记录:
    (一) 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刑
事 处 罚 的;
    (二 ) 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 被 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
司法 机关立案侦查, 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三) 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 3 次以上通报
批评 的 ;
    (四) 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五) 本 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 本人不是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
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议召开股东会予以解除
职务的人员。
   六、 包括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在内, 本人兼任独立
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3家; 本人在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
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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