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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交易决策制度》修订对照表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公司结合相关规定及实际情况,拟对《关联交易决
策制度》中的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如下: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关联人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关联人
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和关联自然人。
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具有以下情形之一
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组织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 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 2、由前项法人(或者其他
他组织; 组织)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
制的, 或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 3、由本条第(二)款所列
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
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 接控制的, 或担任董事(不含
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
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
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 行动人;
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 5、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
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
(二)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
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
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其他组织)。
理人员; 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1、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
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 员;
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 3、本条第(一)款第1项所
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 列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
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 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
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 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
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 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周岁的
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
(三)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 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十二 5、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
个月内,存在第(一)款、第(二) 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
款所述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 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
织、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人。 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
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三)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
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十
二个月内,存在第(一)款、第
(二)款所述情形之一的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自然人,为
公司的关联人。
第四条 公司与前条第(一) 第四条 公司与前条第(一)
款第2项所列法人或其他组织仅 款第2项所列法人(或者其他组
因为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 织)仅因为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
制而形成该项所述情形的,不因 机构控制而形成该项所述情形
此构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或其 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该
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
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 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
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 以上的董事兼任公司董事或者
员的除外。 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第六条 公司拟进行的关联 第六条 公司拟进行的关联
交易由公司职能部门提出议案, 交易由公司职能部门提出议案,
议案应就该关联交易的具体事 议案应就该关联交易的具体事
项、定价依据和对公司及股东利 项、定价依据和对公司及股东利
益的影响程度做出详细说明,由 益的影响程度做出详细说明。
公司总经理、董事长或董事会秘
书按照额度权限履行其相应的审
批程序。
第七条 关联交易决策权限 第七条 关联交易决策权限
(一)公司拟与关联自然人 (一)公司拟与关联自然人
发生的交易金额(含在连续十二 发生的交易金额(含在连续十二
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 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
元(不含 30 万元)的,以及公司 万元(不含 30 万元)的,以及
拟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 公司拟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
(含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 织)发生的交易金额(含在连续
易标的相关的同类关联交易累计 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与同一关联
金额)低于 300 万元(不含 300 人进行的交易累计金额或交易
万元)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标的相关的同类关联交易累计
净资产值绝对值 0.5%以下的,由 金额)低于 300 万元(不含 300
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将关联交易情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况以书面形式报告总经理,由总 净资产值绝对值 0.5%以下的,
经理审查批准后实施; 由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将关联交
(二)公司拟与关联自然人 易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总经理,
发生的交易金额(含在连续十二 由总经理审查批准后实施;
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 (二)公司拟与关联自然人
类关联交易累计金额)高于 30 万 发生的交易金额(含在连续十二
元(含 30 万元)的,以及公司拟 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
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含 同类关联交易累计金额)超过 30
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 万元(含 30 万元)的,以及公
的相关的同类关联交易累计金 司拟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
额)高于 300 万元(含 300 万元), 织)发生的交易金额(含在连续
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与同一关联
值绝对值 0.5%以上的,由公司总 人进行的交易累计金额或交易
经理将关联交易情况以书面形式 标的相关的同类关联交易累计
报告董事会,由董事会审议通过 金额)超过 300 万元(含 300 万
后实施;董事会审议时关联董事 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应回避表决,回避后董事会不足 净资产值绝对值超过 0.5%的,
法定人数的,由全体董事(含关联 由公司总经理将关联交易情况
董事)就将该关联交易提交公司 以书面形式报告董事会,应当经
股东大会审议等程序性问题作出 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履
决议,由股东大会批准后方可实 行董事会审议程序,并及时披
施; 露;
(三)公司拟与关联人发生 (三)除本制度第十八条的
的交易金额(含在连续十二个月 规定外,公司拟与关联人发生的
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关 交易金额(含在连续十二个月内
联交易累计金额)高于 3000 万元 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关
(含 3000 万元) ,且占公司最近 联交易累计金额)超过 3000 万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绝对值 5%以 元(含 3000 万元),且占公司
上的,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绝对
事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讨论; 值超过 5%的,除应当按照前款
董事会就该关联交易形成决议 规定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
后,由董事会提交公司股东大会 意后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还应
批准后方可实施。 当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八条 除本制度第十八条 第八条 关联交易事项达到
的规定外,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 前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公
成交金额超过三千万元,且占公 司还应当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
超过 5%的,应当聘请具有从事证 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者评估,并
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 及时披露审计报告或者评估报
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者审 告。
计,公司董事会审议后应将该交 以下情形应按照前款规定适
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及 用有关审计或评估的要求:
时披露。 (一)公司关联交易事项虽
以下情形应按照前款规定适 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标准,中国证
用有关审计或评估的要求: 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根据审慎
(一)公司关联交易事项虽 原则可以要求公司提交股东会
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标准,中国证 审议的关联交易事项;
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根据审慎 (二)公司依据其他法律法
原则可以要求公司提交股东大会 规或《公司章程》提交股东会审
审议的关联交易事项; 议,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以外的
(二)公司依据其他法律法 其他资产的,或者自愿提交股东
规或《公司章程》提交股东大会 会审议的关联交易事项;
审议,或者自愿提交股东大会审 (三)公司依据其他法律法
议的关联交易事项; 规或《公司章程》达到股东会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下列情形 议及披露标准,交易对方以非现
之一的关联交易时,可以免于审 金资产作为交易对价或者抵偿
计或评估: 公司债务的关联交易事项。
(一)本制度第二条第(一)、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下列情形
(二)、(十四)、(十五)款 之一的关联交易时,可以免于审
所列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 计或评估:
易; (一)本制度第二条第(一)、
(二)与关联人等各方均以 (二)、(十四)、(十五)、
现金出资,且按照出资比例确定 (十六)款所列与日常经营相关
各方在所投资主体的权益比例; 的关联交易;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 (二)与关联人等各方均以
的其他情形。 现金出资,且按照出资比例确定
各方在所投资主体的权益比例;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
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审
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 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
回避表决。 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
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 事行使表决权,其表决权不计入
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 表决权总数。该董事会会议由过
事: (一)交易对方; 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
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 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
法人或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 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 三人的,公司应当将该交易提交
织任职; 股东会审议。
(三)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 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
者间接控制权; 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
(四)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 一的董事:
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 (一)交易对方;
员(具体范围同本办法第三条第 (二)在交易对方任职,或
(二)款第 4 项的规定); 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
(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 方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该
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 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
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任职;
(具体范围同本办法第三条第 (三)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
(二)款第 4 项的规定); 或者间接控制权;
(六)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 (四)交易对方或者其直
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因其他原 接、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
因使其独立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 庭成员(具体范围同本制度第三
响的董事。 条第(二)款第 4 项的规定);
(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
或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
成员(具体范围同本制度第三条
第(二)款第 4 项的规定);
(六)中国证监会、深圳证
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因其
他原因使其独立商业判断可能
受到影响的董事。
第十二条 关联董事的回避 第十二条 关联董事的回
和表决程序为: 避和表决程序为:
(一)有关联关系的董事可以 (一)有关联关系的董事可
自行申请回避,其他董事可以申 以自行申请回避,其他董事可以
请有关联关系的董事回避,上述 申请有关联关系的董事回避;
回避申请应在董事会召开前五日 (二)董事会对有关关联交
提出; 易事项表决时,在扣除关联关系
(二)对回避申请有异议的, 董事所代表的表决权数后,由出
可以要求监事会作出决议,监事 席董事会的非关联关系董事按
会应在董事会表决之日前作出决 《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表决;
议,不服该决议的可以向有关部 (三)关联董事回避后董事
门申诉,在申诉期间不影响决议 会不足法定人数时,由全体董事
的执行; (含关联董事)就将该等交易提
(三)董事会对有关关联交易 交公司股东会审议等程序性问
事项表决时,在扣除关联关系董 题作出决议,由股东会对该等交
事所代表的表决权数后,由出席 易作出相关决议。
董事会的非关联关系董事按《公
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表决;
(四)关联董事回避后董事会
不足法定人数时,由全体董事(含
关联董事)就将该等交易提交公
司股东大会审议等程序性问题作
出决议,由股东大会对该等交易
作出相关决议。
第十三条 公司股东大会审 第十三条 公司股东会审
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 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
当回避表决。 当回避表决,并且不得代理其他
前款所称关联股东包括下列 股东行使表决权。
股东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 前款所称关联股东包括下
(一)交易对方; 的股东:
(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间 (一)交易对方;
接控制权; (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 间接控制权;
控制;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间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 接控制;
或其他组织或自然人直接或间接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
控制; 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五)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 直接或间接控制;
在能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交易对 (五)在交易对方任职,或
方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任职; 者在能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交
(六)交易对方及其直接、间 易对方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 任职、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
员; 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任
(七)因与交易对方或其关联 职;
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 (六)交易对方及其直接、
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 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
受到限制和影响; 成员;
(八)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 (七)因与交易对方或其关
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对其 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
利益倾斜的股东。 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
表决权受到限制或者影响;
(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
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公
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股东。
第十四条 关联股东的回避 第十四条 关联股东的回
与表决程序: 避与表决程序:
(一) 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可 (一)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可
以自行申请回避,公司其他股东 以自行申请回避,公司其他股东
系的股东回避,上述回避申请应 关系的股东回避,上述回避申请
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十日提出,董 应在股东会召开前十日提出,董
事会有义务立即将申请通知有关 事会有义务立即将申请通知有
股东; 关股东;
(二) 有关股东可以就上述 (二)有关股东可以就上述
申请提出异议,在表决前尚不提 申请提出异议,在表决前尚不提
出异议的,被申请回避的股东应 出异议的,被申请回避的股东应
回避;对申请有异议的,可以要 回避;
求监事会对申请作出决议,监事 (三)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
会在股东大会召开之日前作出决 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
议,不服该决议的可以向有关部 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
门申诉,申诉期间不影响监事会 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
决议的执行; 东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
(三) 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 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 关联交易事项应经出席股
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 东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 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
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关联交易事项应经出席股东
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第十五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 第十五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
生的下列交易,应当按照关联交 生的下列交易,应当按照关联交
易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 易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
据相关监管规则规定,属于重大 据相关监管规则规定,属于重大
交易的,还应当履行相应的审议 交易的,还应当履行相应的审议
申请豁免按照本制度第八条的规 申请豁免按照本制度第七条第
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款的规定提交股东会审
(一)面向不特定对象的公 议:
开招标、公开拍卖或者挂牌的(不 (一)面向不特定对象的公
含邀标等受限方式),但招标、 开招标、公开拍卖或者挂牌的
拍 卖 等 难 以 形 成 公 允 价 格 的 除 (不含邀标等受限方式),但招
外; 标、拍卖等难以形成公允价格的
(二)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 除外;
且不支付对价、不附任何义务的 (二)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
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 且不支付对价、不附任何义务的
债务减免等; 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
(三)关联交易定价由国家 债务减免等;
规定; (三)关联交易定价由国家
(四)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 规定;
金,利率不高于贷款市场报价利 (四)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
率,且公司无相应担保。 金,利率不高于贷款市场报价利
率,且公司无相应担保。
第十六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 第十六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
生下列交易,可以免于按照本制 生下列交易,可以免于按照本制
度的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审议及信 度的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审议及
息披露的相关义务,但根据相关 信息披露的相关义务,但根据相
监管规则规定,属于重大交易的, 关监管规则规定,属于重大交易
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审议程序 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审议
和信息披露义务: 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
品种、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 票及其衍生品种、公司债券或者
但提前确定的发行对象包含关联 企业债券,但提前确定的发行对
人的除外; 象包含关联人的除外;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
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及其 承销另一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
衍生品种、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 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公司债券
券; 或者企业债券;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
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 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
酬; 酬;
(四)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 (四)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
等交易条件,向本制度第三条第 等交易条件,向本制度第三条第
(二)款 2 至 4 项规定的关联自 (二)款 2 至 4 项规定的关联自
然人提供产品和服务; 然人提供产品和服务;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
的其他情形。 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公司不得为本制 第十七条 公司不得为本制
度规定的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 度第三条规定的关联人提供财
但向关联参股公司(不包括由公 务资助,但向关联参股公司(不
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 包括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主体)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参股 人控制的主体)提供财务资助,
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 且该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
同等条件财务资助的情形除外。 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
公司向前款规定的关联参股 的情形除外。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除应当经 公司向前款规定的关联参
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 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
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 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
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大会审 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
议。 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
本条所称关联参股公司,是 会审议。
指由公司参股且属于本制度第三 本条所称关联参股公司,是
条第(一)款规定的公司的关联 指由公司参股且属于本制度第
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公司的关
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十八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 第十八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
供担保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 供担保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
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 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
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 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
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并作 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出决议,并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 并作出决议,并应当提交股东会
议。 审议。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控股 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应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应
当提供反担保。 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因交易导致被担保方成 公司因交易导致被担保方
为公司关联人的,在实施该交易 成为公司关联人的,在实施该交
或者关联交易的同时,应当就存 易或者关联交易的同时,应当就
续的关联担保履行相应的审议程 存续的关联担保履行相应的审
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未审议 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未审议
通过前款规定的担保事项的,交 通过前款规定的关联担保事项
易各方应当提前采取终止担保等 的,交易各方应当采取提前终止
有效措施。 担保等有效措施。
第二十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 第二十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
生本制度第二条第(一)、(二)、 生本制度第二条第(一)、
(二)、
(十四)、(十五)款所列与日 (十四)、(十五)、(十六)
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事项,应 款所列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
按 照 下 述 标 准 适 用 本 制 度 第 七 交易事项,应按照下述标准适用
息披露程序: 行审议及信息披露程序:
(一)首次发生的日常关联 (一)首次发生的日常关联
交易,公司应当根据协议涉及的 交易,公司应当根据协议涉及的
交易金额,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 交易金额,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
披露;协议没有具体交易金额的, 披露;协议没有具体交易金额
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实际执行时协议主要 (二)实际执行时协议主要
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协议期满 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协议期
需要续签的,应当根据新修订或 满需要续签的,应当根据新修订
者续签协议涉及交易金额为准, 或者续签协议涉及交易金额为
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 准,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
(三)对于每年发生的数量 (三)对于每年发生的数量
众多的日常关联交易,因需要经 众多的日常关联交易,因需要经
常订立新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而 常订立新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
难以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 而难以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
将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 定将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股
会审议的,公司可以按类别合理 东会审议的,公司可以按类别合
预计日常关联交易年度金额,履 理预计日常关联交易年度金额,
行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实际执 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实际
行超出预计金额的,应当以超出 执行超出预计金额的,应当以超
金额为准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并披 出金额为准及时履行审议程序
露。 并披露。
(四)公司与关联人签订的 (四)公司与关联人签订的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过三年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过三
的,应当每三年重新履行相关审 年的,应当每三年重新履行相关
议程序并披露。 审议程序并披露。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
度报告中分类汇总披露日常关联 年度报告中分类汇总披露日常
交易的实际履行情况。 关联交易的实际履行情况。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与关联人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与关联人
发生交易或者相关安排涉及未来 发生交易或者相关安排涉及未
预计的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适 以预计的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
用本制度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 适用本制度第七条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公司披露的关 第二十三条 公司披露的
联交易公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关联交易公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 交易概述、交易对方及 (一)交易概述、交易对方及
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二) 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 (二)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
情况和发表的独立意见; 意以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三)董事会表决情况; 的情况;
(四) 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 (三)董事会表决情况,关联
说明和关联人基本情况; 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
(五) 交易的定价及依据,包 (四)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说
括成交价格与交易标的账面值、 明和关联人基本情况;
评估值以及明确、公允的市场价 (五)交易的定价及依据,包
格之间的关系,以及因交易标的 括成交价格与交易标的账面值、
的特殊性而需要说明的与定价有 评估值以及明确、公允的市场价
若成交价格与账面值、评估值 的特殊性而需要说明的与定价
或者市场价格差异较大的,应在 有关的其他特定事项;
关联交易公告中说明原因; 若成交价格与账面值、评估值
( 六 ) 交 易 协 议 的 主 要 内 或者市场价格差异较大的,应在
容,包括交易价格及、交易结算 关联交易公告中说明原因;
方式,关联人在交易中所占权益 (六)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的性质和比重,以及协议生效条 包括成交金额、支付方式(如现
件、生效时间、履行期限等;对 金、股权、资产置换等)、支付
于日常经营中持续或者经常进行 期限或分期付款的安排,关联人
的关联交易,还应说明该项关联 在交易中所占权益的性质和比
交易的全年预计交易总金额; 重,以及协议生效条件、生效时
(七) 交易目的及交易对公 间、履行期限等;对于日常经营
司的影响,包括进行此次关联交 中持续或者经常进行的关联交
易的必要性和真实意图,对公司 易,还应说明该项关联交易的全
本期和未来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 年预计交易总金额;交易标的的
的影响等; 交付状态、交付和过户时间、过
(八) 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 渡期安排;
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 (七)交易目的及交易对公司
交易的总金额; 的影响,包括进行此次关联交易
(九) 有关部门审批文件(如 的必要性和真实意图,对公司本
有); 期和未来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
(十) 中介机构意见(如适 的影响等;
用); (八)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
(十一) 中国证监会和深圳 关联人(包含受同一主体控制或
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有助于说明交 相互存在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
易真实情况的其他内容。 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
的总金额;
(九)有关部门审批文件(如
有);
(十)中介机构意见(如适用);
(十一)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要求的有助于说明交
易真实情况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四条 除本制度第十八
条的规定外,上市公司与关联人
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
的,应当及时披露:
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超
过 30 万元的交易;
与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生的交
易金额超过 300 万元,且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第二十五条 除本制度第十八
条的规定外,公司与关联人发生
的交易金额超过 3000 万元,且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绝
对值超过 5%的,应当及时披露并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还应当披露
符合《上市规则》要求的审计报
告或评估报告。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
的交易时,可以免于审计或者评
估:
(一)本制度第二条第(一)、
(二)、(十四)、(十五)款
规定的日常关联交易;
(二)与关联人等各方均以现金
出资,且按照出资比例确定各方
在所投资主体的权益比例;
(三)本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在以下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在以
任一时点最先发生时,及时披露 下任一时点最先发生时,及时披
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 露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且符合 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且
本办法第二十四条或第二十五条 符合本制度第七条规定的关联
“关联交易事项”): 事项”):
(一) 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 (一)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就该
就该关联交易事项形成决议时; 关联交易事项形成决议时;
(二) 有关各方就该关联交 (二)有关各方就该关联交易
易事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 事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
论是否附加条件或期限)时; 是否附加条件或期限)时;
(三) 任何董事、监事或者高 (三)任何董事、高级管理
级管理人员知道或应当知道该关 人员知道或应当知道该关联交
联交易事项时。 易事项时。
第二十八条 公司根据第二 第二十六条 公司根据第
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披露 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披
临时报告后,还应按照下述规定 露临时报告后,还应按照下述规
持续披露关联交易事项的进展情 定持续披露关联交易事项的进
况: 展情况:
(一) 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 (一)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就
就该关联交易事项形成决议的, 该关联交易事项形成决议的,及
及时披露决议情况; 时披露决议情况;
(二) 公司就该关联交易事 (二)公司就该关联交易事
项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者 项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
协议的,及时披露意向书或者协 者协议的,及时披露意向书或者
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者 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
变化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及时 重大变化或者被解除、终止的,
披露发生重大变化或者被解除、 及时披露发生重大变化或者被
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 该关联交易事项获得 (三)该关联交易事项获得
有关部门批准或者被否决的,及 有关部门批准或者被否决的,及
时披露批准或者否决的情况; 时披露批准或者否决的情况;
(四) 该关联交易事项出现 (四)该关联交易事项出现
逾期付款情形的,及时披露逾期 逾期付款情形的,及时披露逾期
付款的原因和付款安排; 付款的原因和付款安排;
(五) 该关联交易事项涉及 (五)该关联交易事项涉及
的主要标的物尚未交付或者过户 的主要标的物尚未交付或者过
的,及时披露交付或者过户情况; 户的,及时披露交付或者过户情
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 况;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
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及 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
时披露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 的,及时披露未如期完成的原
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每隔 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
三十日公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 间,并每隔三十日公告一次进展
完成交付或者过户; 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者过户;
(六) 该关联交易事项发生 (六)该关联交易事项发生
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 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 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
或者变化的,及时披露进展或者 进展或者变化的,及时披露进展
变化情况。 或者变化情况。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发生本制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发生本
度第二条规定的购买资产或者出 制度第二条规定的购买资产或
售资产时,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 者出售资产时,应当以资产总额
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为准,按交易 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为准,按
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 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
计计算。经累计计算金额超过公 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金额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交易事项 产 30%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
以及符合《上市规则》要求的审 关交易事项以及符合《上市规
计报告或评估报告,提交股东大 则》要求的审计报告或评估报
会审议并经由出席会议的股东所 告,提交股东会审议并经由出席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已按照前款规定履行相关义 之二以上通过。
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 已按照前款规定履行相关
范围。 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
算范围。
第三十条 公司提供财务资
助,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
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
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
同意并作出决议,并及时对外披
露。
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
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本所另有
规定的除外:
(一)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二)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
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
过 70%;
(三)最近十二个月内财务
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提供资助对象为公司合
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
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
可以免于适用前两款规定。
增加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
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
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
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
由公司做好登记管理工作。公司
应当及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网站业务管理系统填报或更新
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信
息。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经公司 第三十条 本制度经公司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
大会审议批准并实施,修改时亦 东会审议批准并实施,修改时亦
同。 同。
除上述内容修订外,《关联交易决策制度》其他条款内容实质保持不变,因
删减或新增部分条款,《关联交易决策制度》中原章节序号、条款序号、援引条
款序号按修订内容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