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096 证券简称:ST易联众 公告编号:
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5 月 8 日收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
(编
号:证监立案字 0282024004 号)
。因公司涉嫌未按规定披露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等
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
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5
月 8 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
告》(公告编号:2024-027)。
告知书》(厦证监处罚字〔2026〕5 号)。现就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主要内容
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张曦,张华芳,黄文灿,陈东红:
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联众或公司)、张曦涉嫌信息披
露违法违规一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局
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
以告知。
经查,你们涉嫌违法的主要事实如下:
一、易联众未及时披露为关联方提供担保且相关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张曦时为易联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2018 年 10 月,张曦私自以易联众
名义为张曦及其关联方北京京发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发置业)向张利云的
构成为关联方提供担保。2020 年 5 月和 6 月,张曦再次私自以易联众名义重新
确认为前述债务余额 5.42 亿元、5.55 亿元(已扣除债务抵销部分)提供担保,
担保金额分别占易联众 2019 年经审计净资产比例为 62.02%和 63.52%。2024 年 8
月,北京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认定易联众无需承担担保责任。
上述担保在公司 2018-2022 年年度报告和 2023 年半年度报告的期末余额分
别为 5.43 亿元、5.90 亿元、5.35 亿元、4.94 亿元、5.64 亿元、5.99 亿元,占
易联众当期披露净资产的比例分别为 65.15%、67.46%、58.94%、63.85%、142.6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2005 年修订,以下简称 2005 年《证券法》)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 年修订,
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易联众应当及时
披露上述担保事项,但公司 2023 年 11 月 28 日才予以披露。
同时,根据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六条第六项,《证券法》第七十九条,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
格式》(证监会公告〔2017〕17 号)第四十条第四项、第四十一条第二项,《公
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证监会公告〔2021〕15 号)第五十四条第四项、第五十五条第二项,
《公开发
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3 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证监会公告〔2021〕16 号)第三十九条第四项、第四十条第二项的规定,易
联众应当在 2018 年至 2022 年年度报告和 2023 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上述担保事
项,但未予以披露,相应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二、易联众未及时披露为关联方借款且相关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诺金)借款 6,000 万元,相关借款全部由苏州诺金直接转
入京发置业名下银行账户,借款金额占易联众 2016 年经审计净资产比例为 8.06%,
构成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2018 年 4 月,张曦归还借款 3,000 万元。2023
年 5 月,张曦归还剩余借款。
上述借款在公司 2018-2022 年年度报告的期末余额分别为 0.37 亿元、0.44
亿元、0.5 亿元、0.55 亿元、0.59 亿元,占易联众当期披露净资产的比例分别
为 4.39%、5.01%、5.51%、7.06%、14.94%。
根据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三项,
《证券法》第八
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易联众应当及时披露上述借款事项,但公司
同时,根据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六条第六项,《证券法》第七十九条,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
格式》(证监会公告〔2017〕17 号)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
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证监会公告〔2021〕
述借款事项,但未予以披露,相应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三、易联众未及时披露与关联方共同借款且相关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众名义签署共同借款协议,与张曦、张华芳等三方向高彩娥借款 5000 万元,相
关借款全部由高彩娥直接转入张华芳名下银行账户,借款金额占易联众 2019 年
经审计净资产比例为 5.72%,构成关联交易。2025 年 8 月,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作出二审判决,认定易联众无需承担还款责任。
上述共同借款在公司 2021-2022 年年度报告和 2023 年半年度报告的期末余
额分别为 0.52 亿元、0.54 亿元、0.55 亿元,占当期披露净资产的比例分别为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易联众应当及时披
露上述共同借款事项,但公司 2023 年 11 月 28 日才予以披露。
同时,根据《证券法》第七十九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证监会公告〔2021〕15 号)第五
十四条第四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3 号——半年
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21〕16 号)第三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
易联众应当在 2021 年至 2022 年年度报告和 2023 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上述共同
借款事项,但未予以披露,相应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四、易联众未及时披露重大诉讼、仲裁且相关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本息及逾期还款违约金 7.13 亿元的仲裁申请,并向易联众及相关方寄送相关文
书,张曦私自处理并隐瞒。
本息及逾期还款违约金 5,558.27 万元的民事诉讼,并向易联众寄送相关文书,
张曦私自处理并隐瞒。
上述仲裁所涉金额占易联众 2021 年经审计净资产比例为 92.10%;上述诉讼、
仲裁所涉金额 7.68 亿元,占易联众 2021 年经审计净资产比例为 99.28%。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十项的规定,易联众应当及时披
露上述诉讼、仲裁事项,但公司 2023 年 11 月 28 日才予以披露。
同时,上述诉讼、仲裁所涉金额占易联众 2023 年半年度报告披露净资产的
比例为 230.52%。根据《证券法》第七十九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
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3 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21〕16
号)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易联众应当在 2023 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上述诉
讼、仲裁事项,但未予以披露,相应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合同、公司公告、公司情况说明、相关人员询问笔录、
民事判决书、仲裁裁决书等证据证明。
易联众的上述行为,分别涉嫌构成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
款、第二款和《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述的信息披露违法行
为。
张曦,时任易联众董事长,系公司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张华芳,时任易联众首席战略规划师,系公司未及时披露共同借款事项和
接责任人员。黄文灿,时任易联众副董事长、执行总裁,系公司未及时披露担保、
借款、共同借款事项和 2018 年至 2022 年年度报告未披露担保、借款、共同借款
事项以及 2023 年半年度报告未披露担保、共同借款事项存在重大遗漏信息披露
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陈东红,时任易联众财务总监,系公司 2022 年
年度报告未披露借款事项和 2023 年半年度报告未披露诉讼事项存在重大遗漏信
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同时,张曦时为易联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隐瞒导致易联众未按规定披
露上述事项,涉嫌构成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发行人、上
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事前两款违法行
为的”和《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上述违法行为,或者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发生上述情形的”
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我局拟决定:
一、针对未及时披露担保、借款、共同借款和诉讼、仲裁事项的行为,根据
《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规定:
以 100 万元罚款,作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处以 450 万元罚款;
二、针对 2018 年至 2022 年年度报告和 2023 年半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的
行为,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规定:
处以 200 万元罚款,作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处以 1,000 万元罚款;
综合上述两项:
张曦利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优势地位,私自以易联众名义为自己与关
联方提供担保、借款、共同借款,并隐瞒前述事项和由此引发的诉讼、仲裁,导
致易联众未及时披露有关事项和相关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严重扰乱证券市场
秩序。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
(证监会令第 185
号)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条、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我局拟决定:对张曦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我局宣布决定之日起,张曦
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担任原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外,也不得担任其他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或者在其他任
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我局拟对你们实
施的行政处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
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及听证
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以下简称“《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收到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涉及的事项不
会触及《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章规定的相关强制退市的情形,公司已因该
等违规事项触及《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9.4 条、第 9.5 条相关规定于 2024
年 1 月 2 日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除此之外,公司未触及其他风险警示情形。截
至本公告披露日,依据生效的仲裁裁决书及民事判决书,公司无需承担相关违规
担保、违规借款事项的连带清偿责任。本次行政处罚最终结果以中国证监会厦门
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为准。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
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在收到《行政
处罚决定书》后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撤销其他风险
警示。
步推进中,上述事项不会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证
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为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媒
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
司后续相关公告并谨慎决策,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