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奥股份: 新奥股份未来三年(2026-2028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6-12 20:21:08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证券代码:600803    证券简称:新奥股份      公告编号:临 2026-039
              新奥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6-2028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新奥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利润分
配政策,建立科学、持续、稳定、透明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回报投资者,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新奥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并结合公司盈利能力、经
营发展规划、股东回报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制定《未来三年(2026-2028 年)
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
  一、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规划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公司所处行业特征、公司发
展战略和经营计划、股东要求和意愿等因素的基础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
建立持续、稳定、科学的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从而对利润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
以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从公司盈利情况和战略发展的实际需要出发,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
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稳定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
续发展。
  三、公司未来三年(2026 年-2028 年)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
式分配股利,股利分配以现金分红为主。
  公司以年度分红为主,董事会也可以根据情况提议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审计机构对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年度实
现的可供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
同时现金能够满足公司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
利;公司在确定可分配利润时以母公司报表口径为基础。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
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不进行现金分红或低于下列第 3 部分约定的现
金分红指标:
     (1)公司当年度未实现盈利;
                  (2)公司期末可供分配的利润余额为
负数;
  (3)公司当年度经营性现金流量净额或期末现金及等价物余额为负数;
                                 (4)
公司在可预见的未来十二个月内存在重大投资或现金支出计划,且公司已在公开
披露文件中对相关计划进行说明,进行现金分红将可能导致公司现金流无法满足
公司经营或投资需要。
  除公司出现可以不实施分红的情况外,公司每年现金分红比例不少于当年归
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经营利润的 50%。
  如公司同时采取现金及股票股利分配利润的,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
金需求情况下,公司实施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
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
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且下一年度存在较大投
资计划或资金支出安排的,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在保证公司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基于回报投资者和分享企业
价值的考虑,当公司股票估值处于合理范围内,公司可以发放股票股利。
  四、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条件、决策程序和机制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
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
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经公司董
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会批准。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修改由董事会向股东会提出,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政
策需要经董事会成员半数以上通过。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
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修改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并应当安排通过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等方式为中小投资者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
  五、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与实施
  公司董事会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
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充分听取独立
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会召开后 2 个
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六、股东利益保护机制
  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在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决策和讨论过程中,应当充分听
取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意见。
  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实现盈利,但董事会未提出年度现金分红预案的,公司
董事会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未分配现金红利的原因及未用于分配现金红利的
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
  公司在进行现金利润分配时,如存在股东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情况的,公
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七、附则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
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新奥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新奥股份行业内竞争力的护城河良好,盈利能力优秀,营收成长性一般,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估值偏低。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