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江钨稀贵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
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
的说明
江西江钨稀贵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本次拟
向包括公司控股股东江西钨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钨控股”)在内
的不超过 35 名(含 35 名)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为收购江钨控股全资
子公司江西江钨控股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钨发展”)持有的江西江钨硬
质合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硬公司”)、赣州华茂钨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华茂公司”)、九江有色金属冶炼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冶公司”,九冶
公司和江硬公司、华茂公司合称为“标的公司”)各 100%股权(以下简称“本
次交易”)。
为实施本次交易,公司于 2026 年 2 月 11 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并
决议与江钨发展签署《关于江西江钨硬质合金有限公司、赣州华茂钨材料有限公
司、九江有色金属冶炼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
(以下简称“《股权转让协议》”)。
《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公司与江钨发展双方同意最终交易价格由双方另行协商
并签署补充协议予以确定。在标的公司的审计和评估工作完成后,为明确股权转
让交易对价及过渡期损益安排等事项,公司于 2026 年 6 月 12 日召开第九届董事
会第十次会议并决议就标的股权转让事项与江钨发展签署《关于江西江钨硬质合
金有限公司、赣州华茂钨材料有限公司、九江有色金属冶炼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
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经审阅本次资产评估的相关资料,公司董事会
对本次交易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
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分析如下:
一、评估机构的独立性
本次交易聘请的北京卓信大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信大华”)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相关规定,具备专业胜任能力。评估机构及其
经办评估师与本公司、交易对方及标的公司之间除正常的业务往来关系以外,不
存在其他关联关系,亦不存在现实的及预期的利益或冲突,评估机构具有独立性。
二、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
评估机构为本次交易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的评估假设前提和限制条件按
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遵循了市场通行惯例或准则,符合评估对象的实际情
况,具有合理性。
三、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相关性
本次评估目的是确定标的资产截至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作为本次交易定
价的参考依据。卓信大华采用资产基础法和收益法对标的资产价值进行了评估,
并采用资产基础法的评估结果作为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最终评估结论。评估机构
在评估过程中实施了相应的评估程序,遵循了独立性、客观性、科学性、公正性
等原则,运用了合规且符合标的资产实际情况的评估方法,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
具有相关性。
四、评估定价的公允性
本次交易聘请的评估机构在评估过程中按照资产评估准则等法规要求执行
了相关核查,取得了相应的证据资料;本次评估实施了必要的评估程序,遵循了
独立性、客观性、科学性、公正性等原则,运用了合规且符合标的资产实际情况
的评估方法,选用的参照数据及资料可靠,评估结果客观、公正地反映了评估基
准日评估对象的实际状况,标的资产评估价值公允、准确;本次交易的评估结果
已经国有资产主管部门授权主体备案。本次交易标的资产评估定价公允、合理,
交易安排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公司就本次交易聘请的评估机构具有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合理,
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具有相关性,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的评估结论合理,评估定
价公允,不会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利益。
特此说明。
江西江钨稀贵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