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 于
浙江恒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之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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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六年六月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 于
浙江恒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恒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恒道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
(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
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
简称《治理准则》)和北京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现行有效的《浙江恒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浙江恒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议事规则》)
的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会议表决
程序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本次股东会,审查了公司提供的
本次股东会的有关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召开本次股东会的各
项议程及相关决议等文件,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
公司已向本所承诺,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陈述及说明是完整的、真实的
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
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
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不对会议
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
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为公司本次股东会见证之目的,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或用途。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公告材料,随其
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发表的法律意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见承担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章、规范
性文件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
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室采用现场结合电子通讯的方式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 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
江恒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通知公告(提供网
络投票)》(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会议召
集人、现场会议召开日期、时间和地点、会议投票方式、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
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会议联系方式等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
人出席本次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由于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
合的方式,公司在会议通知中还对网络投票的投票时间、投票程序等有关事项作
出了明确说明。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及会议通知的时间、方式以及
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市柯桥区平水镇昌锋工业园区浙江恒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行政楼二楼会议室召
开,由董事长王洪潮先生主持。
“中国结算”)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起止时间为 2026 年 6
月 10 日 15:00 至 2026 年 6 月 11 日 15:00。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审议的议案内容与
会议通知所载一致,公司本次股东会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治
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根据本次股东会的会议通知,有权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为截至股权登记日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股东登记
的相关资料,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
公司股份数 32,483,49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2.0862%。
根据中国结算在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在本次股
东会确定的网络投票时段内,通过网络有效投票的股东共 4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
公司股份数 5,145,01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337%。
上述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及通过网络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合计 8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 37,628,50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71.9199%。
(二)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还有公司的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
师等。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符合《公司
法》《股东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该等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具备出席本次股
东会的资格。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根据本次股东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对以下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
登记的议案》;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实际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及相关公告的内容相
符,审议的议案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
相结合的方式就审议的议案投票表决。在现场投票全部结束后,本次股东会按《公
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并统计了投票表决结
果。网络投票按照会议通知确定的时段,通过中国结算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进行,中国结算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股份总数和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会投票表
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形成了本次股东会的最
终表决结果。
(二)表决结果
根据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进行的表决以及本次股东会对表决结果的统计,
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登记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37,626,63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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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情况:同意 37,626,63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情况:同意 37,626,63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情况:同意 37,626,63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情况:同意 37,626,63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情况:同意 37,626,63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情况:同意 37,626,63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就本次股东会对涉及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进行
了单独计票。
综合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投票结果,本次股东会表决结果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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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均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浙江恒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参加本次股东会
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
《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
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文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