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128 证券简称:强瑞技术 公告编号:2026-066
深圳市强瑞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 年 6 月 12 日(星期五)14:30
(2)网络投票时间:
其中:①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②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 6 月 12
日(星期五)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会议地点:深圳市龙华区观澜街道新澜社区观光路 1301-11 号银星科
技园银星智谷 S 栋三楼大会议室。
(三)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四)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主持人:董事长尹高斌先生
(六)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七)会议出席情况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25 人,代表股份 75,350,079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52.031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6 人,代表股份 75,135,52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1.882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19 人,代表
股份 214,55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82%。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21 人,代表股份 215,656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89%。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1,1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8%。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19 人,代
表股份 214,55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82%。
(八)会议出席或列席人员:本公司董事长尹高斌先生、公司副董事长刘刚
先生、董事左文广先生、游向阳先生、黄国平先生、张丽女士,独立董事徐水先
生、刘仁明先生、曾港军先生;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钟宏先
生,以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刘晓光先生、叶骏先生。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进行表决,具体表决
结果如下: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10,39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5609%;反对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 意 210,396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会 中 小 股 东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633%。
关联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对本议案回避表决,本议案由其他非关联股东进行
表决。
总表决情况:
同意 75,344,81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30%;
反对 2,3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1%;弃权 2,94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3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 意 210,396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会 中 小 股 东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633%。
总表决情况:
同意 75,345,21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36%;
反对 1,1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5%;弃权 3,74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5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 意 210,796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会 中 小 股 东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342%。
总表决情况:
同意 75,345,21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36%;
反对 1,1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5%;弃权 3,74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5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 意 210,796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会 中 小 股 东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342%。
总表决情况:
同意 75,346,15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48%;
反对 1,1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5%;弃权 2,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 意 211,736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会 中 小 股 东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984%。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金杜(广州)律师事务所
(二)见证律师姓名:刘晓光、叶骏
(三)结论性意见: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中国境内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关于深圳市强瑞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强瑞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