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六月
会议须知
为维护全体股东合法权益,确保股东会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保证大会顺利
进行,贵州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须知如下,
望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全体人员遵照执行。
一、股东参加股东会,应认真履行其法定义务,不得侵犯其他股东合法权益。
二、股东会召开当日,会务组于 9:00 开始办理股东签到事宜。出席本次股东会
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应在办理会议签到时出示个人股东本人身份证原件、
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原件、授权委托书、授权人股东账户卡;法人股东
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出席人身份证原件等文件。
三、股东会期间,全体出席人员应以维护股东合法利益、确保大会正常秩序和
议事效率为原则,认真履行法定职责。
四、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依法享有发言权、质询权、表决权等权利。股
东必须遵守会场秩序,需要发言时接受公司统一安排,并由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作出解答和说明。会议召开期间,股东事先准备发言的,应当以书面方式先向会
务组登记;股东临时要求发言的,应当先以书面方式向会务组申请,经会议主持人
许可后方可进行。
五、任何人不得扰乱会议正常秩序和会议程序,会议期间请关闭手机或调至静
音状态。
目 录
现场会议时间:2026年6月29日(星期一)上午9:30
现场会议地点: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金阳南路36号贵广网络大楼4-1会议室。
网络投票时间:本次股东会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其中:通过交
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 ,
会议投票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股东可
以在交易时间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行使表决权。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
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现场投票结果为准。
股权登记日:2026年6月22日
会议召集人:贵州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出席人员:股权登记日在册的本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
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
上海中联律师事务所
列席人员: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其他议案相关人员
主 持 人:董事长代青松先生
会议议程:
(一)介绍股东到会情况及出席、列席人员情况
(二)宣读会议须知
(三)推举计票人、监票人
(四)宣读表决票填写说明
(五)逐项审议议案
序号 议案名称
(六)现场股东或股东代表发言及解答问题
(七)现场股东或股东代表投票表决
(八)监票人、计票人统计现场表决票
(九)主持人宣布现场表决结果
(十)休会,等待网络投票结果
(十一)复会,主持人宣布本次股东会决议(现场与网络投票合并表决结果)
(十二)见证律师出具并宣读法律意见书
(十三)主持人宣布会议结束
贵州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议案一:
关于续聘 2026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各位股东、股东代表:
公司 2025 年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遴选 2025-2027 年度审计机构,中标机构为中
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简称“中审众环”),服务期限为三年。
根据《公司章程》和公开招投标结果,并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2025 年第三次会议、
现拟续聘中审众环为公司 2026 年度审计机构。中审众环基本情况如下:
一、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机构名称: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成立日期:中审众环始创于 1987 年,是全国首批取得国家批准具有从事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及金融业务审计资格的大型会计师事务所之一。根据财政部、证
监会发布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备案名单,该所具备股份有限公司发行
股份、债券审计机构的资格。2013 年 11 月,按照国家财政部等有关要求转制为特
殊普通合伙制。
组织形式:特殊普通合伙企业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水果湖街道中北路 166 号长江产业大厦 17-18
层。
首席合伙人:石文先
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中审众环合伙人数量 237 人,注册会计师数量 1,306
人,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人数 723 人。
中审众环 2025 年经审计总收入 221,574.80 万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为
审计客户家数 253 家,涉及的主要行业包括制造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电
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农、林、牧、渔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
术服务业,采矿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审计收费 33,868.63 万元。
中审众环每年均按业务收入规模购买职业责任保险,并补充计提职业风险金,
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 8 亿元,目前尚未使用,可以承担审计失败导致的民
事赔偿责任。
近三年中审众环已审结的与执业行为相关的民事诉讼中尚未出现需承担民事责
任的情况。
(1)中审众环最近 3 年未受到刑事处罚,因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3 次、自律
监管措施 1 次、纪律处分 5 次、监督管理措施 11 次。
(2)从业人员在中审众环执业近 3 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 0 次,44 名从
业人员受到行政处罚 13 人次,纪律处分 14 人次、监管措施 42 人次。
(二)项目信息
拟担任项目合伙人:李建树先生,1998 年获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资质,1995 年开
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1995 年开始在中审众环执业,2022 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
服务,近三年签署的上市公司 5 家。
拟签字注册会计师:喻俊先生,2001 年获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资质,2001 年开始
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08 年开始在中审众环执业,2022 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
务,近三年签署上市公司 1 家。
拟担任项目质量控制复核合伙人:余宝玉女士,2005 年获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资
质,2006 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05 年开始在中审众环执业,2022 年开始为
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复核的上市公司 2 家。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合伙人余宝玉最近 3 年未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行政监
管措施和自律处分。
项目合伙人李建树最近 3 年收(受)行政监管措施 1 次,未受到刑事处罚、行
政处罚和自律处分;签字注册会计师喻俊最近 3 年收(受)行政监管措施 1 次,未
受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自律处分。详见下表:
姓名 处理处罚日期 处理处罚类型 实施单位 事由及处理处罚结果
园城黄金 2021 年度审计报告项
李建树 2025 年 2 月 8 日 行政监管 山东证监局
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园城黄金 2021 年度审计报告项
喻俊 2025 年 2 月 8 日 行政监管 山东证监局
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及项目合伙人李建树、签字注册会计师喻俊、项目质量
控制复核人余宝玉等从业人员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
性要求的情形。
公司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遴选审计机构,参考市场价格并根据公开招投标结果定
价。中审众环为公司提供 2026 年度财务审计费用为 103 万元,内部控制审计费用为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
《关于续聘 2026 年度审计机构
的公告》。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2026 年第二次临时会议、第六届董事会审计委
员会 2026 年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会审议。
议案二:
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各位股东、股东代表: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健全科学、规范的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激励与约束体系,提升公司治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制定《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具体内容详见附件。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2026 年第二次临时会议、第六届董事会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 2026 年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上述议案提请股东会审议。
贵州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附件:
贵州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贵州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促进公司稳健经
营和可持续发展,保护公司与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制度》及《公
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是指:
(一)董事: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
(二)高级管理人员: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及《公司章
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薪酬与公司长远发展和利益相结合原则;
(二)坚持按劳分配与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
(三)坚持总体薪酬水平与公司实际经营情况相结合的原则;
(四)坚持薪酬与年度绩效考核相匹配的原则;
(五)坚持激励与约束并重的原则;
(六)坚持合规管控与监管要求相结合的原则;
(七)坚持信息披露与公开透明相结合的原则;
(八)坚持薪酬增长与公司效益同步挂钩的原则。
第五条 工资总额是指公司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直接支付给与公司建立劳动关
系的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的总额,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工资、特殊
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全额纳入公司工资总额统一管
理,严禁超预算、超标准列支,严禁通过其他经营科目变相发放薪酬、福利。薪酬
水平综合考虑公司经营业绩、岗位价值、考核结果、同行业薪酬水平及公司中长期
发展规划等多维度因素确定。
第六条 公司结合行业薪酬水平、发展战略、岗位价值、风险等级,合理核定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普通职工的薪酬分配比例,优化内部薪酬分配结构。坚持薪
酬分配向关键岗位、生产营销一线和紧缺急需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倾斜,同步推
动普通职工薪酬水平随公司发展合理增长。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 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明确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
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向董事会
提出建议。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
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八条 董事的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高级管理人员
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公司亏损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审议各环节应就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薪酬变化是否符合业绩联动要求进行特别说明。
第三章 薪酬结构与标准
第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应当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营业
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
第十条 公司董事薪酬
(一)独立董事:公司对独立董事实行固定津贴制度,按月平均发放,固定津
贴标准为贵州省内独立董事税前 6 万元/年,贵州省外独立董事税前 8 万元/年;独
立董事履行职责所需的聘请中介机构费用、差旅费、办公费等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
的费用由公司据实报销,不享受其他薪酬福利待遇。
(二)外部董事:由公司以外的人员担任的董事,且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和董
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以外的其他职务,不在公司领取薪酬、津贴,履行职责所需的
合理费用由公司据实报销,股东会另有决议的除外。
(三)内部董事:公司不向内部董事另行发放津贴,公司内部董事根据其在公
司担任的具体职务领取相应的岗位薪酬。
第十一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由基本薪酬、浮动薪酬两部分构成,其中浮动薪酬占基本薪
酬与浮动薪酬总额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 60%。
(一)基本薪酬
基本薪酬依据岗位价值核定,结合行业薪酬水平、岗位职责、履职表现综合确
定。
(二)浮动薪酬
浮动薪酬以综合考核结果为计发依据,结合个人岗位绩效、公司整体经营目标
完成情况核算发放。
第四章 绩效考核与薪酬调整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浮动薪酬的确定和支付应当以绩效评价
为重要依据。
公司应当确定内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浮动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
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调整依据
(一)同行业薪酬水平变化。定期通过市场薪酬报告或公开的薪酬数据,收集
同行业的薪酬数据,并进行汇总分析,作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调整的参
考依据;
(二)所在地区薪酬水平;
(三)通货膨胀水平。参考通货膨胀水平,以使薪酬的实际购买力水平不降低
作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四)公司的经营状况;
(五)公司战略发展和组织架构调整;
(六)个人岗位调整或职务变化;
(七)公司董事会认为应当进行薪酬调整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薪酬的发放与止付追索
第十四条 公司内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发放按照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独立董事津贴于股东会通过其任职决议之日起按年度发放。
第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按照国家和公司
的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各类社保费用等事项后,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
按其实际任职时间和实际绩效计算津贴和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发生下列任一情形的,公司
有权不予发放其当期及未支付的浮动薪酬等收益;在其离任后,发现其在任职期间
存在任一情形的,公司有权追索其相应期间已支付的浮动薪酬等收入。
(一)被有关部门依法依纪处理,且情形严重的;
(二)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三)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四)因个人原因擅自离职、辞职或被免职的;
(五)违反忠实勤勉义务,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造成公司重大经济损失的;
(六)公司董事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公司因财务错报、造假等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浮动薪酬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
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
停止支付未支付的浮动薪酬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浮动薪酬收入
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证
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