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德和衡(青岛)律师事务所
关于鲁泰纺织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德和衡证见意见(2026)第00130号
BEIJING DHH LAW FIRM
地址:山东省青岛市香港西路 48 号海天中心 T2 塔楼 51 层
北京德和衡(青岛)律师事务所
关于鲁泰纺织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德和衡证见意见(2026)第 00130 号
致:鲁泰纺织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和衡(青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鲁泰纺织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曹钧律师、包宇航律师(以下简称“本
所律师”)出席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以及《鲁泰纺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就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的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表
决程序、表决方式、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
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等发表意见,
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
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规定及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
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
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
的。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材料一
并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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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根据对事实的了解以及对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
解,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
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核查,公司已于 2026 年 5 月 27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等指定披露媒体上发布了《鲁泰纺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6-028),该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会议召集
人、召开时间、召开地点、会议审议的议案及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
合的方式,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会议,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及有权
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告知了股东出席会议的登记办法、会议联系电话和联系
人姓名。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如期于 2026 年 6 月 12 日 14:00 时在鲁泰纺织股份有限
公司总公司一楼会议室(淄博市淄川区松龄东路 81 号)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
长刘子斌先生主持。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议案与召开本次股东会
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一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6 月 12
日上午 9:15 至 9:25,9:30 至 11:30,13:00 至 15:00;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
时间为 2026 年 6 月 12 日上午 9:15,结束时间为 2026 年 6 月 12 日 15:00。网络
投票的时间、方式、程序、审议议案与召开本次股东会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一
致。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包括截至 2026 年 6 月 4 日(B 股最后交易日)下午
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并办理了出席本
次股东会手续的公司股东以及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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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网络投票的公司股东。
参与本次股东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250 人,代表股份 28,926.9842 万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384%。其中,B 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11 人,
代表股份 12,375.8272 万股,占公司 B 股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54.730%。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6 人,代表股份 26,517.1645 万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436%。其中,B 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3 人,代表股份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44 人,代表股份 2,409.8197 万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2.948%。其中,通过网络投票的 B 股股东 8 人,代表股份数 27.8600
万股,占公司 B 股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3%。
公司部分董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会,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
股东会。
本次股东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符合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本次股东会公告
中列明的会议议案进行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
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情况,公布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了通
知中列明的议案,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
代表股份 同意 同意比 反对 反对比例 弃权 弃权比例
例
与会全体股东 289,269,842 286,729,642 99.122% 2,514,200 0.869% 26,000 0.009%
其中:与会 B 股股东 123,758,272 123,639,272 99.904% 119,000 0.096% 0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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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
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
代表股份 同意 同意比例 反对 反对比例 弃权 弃权比例
与会中小投资者 32,330,269 29,790,069 92.143% 2,514,200 7.777% 26,000 0.080%
其中:与会 B 股中小投资者 8,510,672 8,391,672 98.602% 119,000 1.398% 0 0.000%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回避表决。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通过。
表决结果:
代表股份 同意 同意比 反对 反对比例 弃权 弃权比例
例
与会全体股东 289,269,842 286,723,842 99.119% 2,518,100 0.871% 27,900 0.010%
其中:与会 B 股股东 123,758,272 123,644,872 99.908% 113,100 0.092% 300 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
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
代表股份 同意 同意比例 反对 反对比例 弃权 弃权比例
与会中小投资者 32,330,269 29,784,269 92.125% 2,518,100 7.789% 27,900 0.086%
其中:与会 B 股中小投资者 8,510,672 8,397,272 98.667% 113,100 1.329% 300 0.004%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回避表决。
该项议案属于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本次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
代表股份 同意 同意比 反对 反对比例 弃权 弃权比例
例
与会全体股东 289,269,842 286,703,542 99.113% 2,539,800 0.878% 26,500 0.009%
其中:与会 B 股股东 123,758,272 123,639,272 99.904% 118,700 0.096% 300 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
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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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股份 同意 同意比例 反对 反对比例 弃权 弃权比例
与会中小投资者 32,330,269 29,763,969 92.062% 2,539,800 7.856% 26,500 0.082%
其中:与会 B 股中小投资者 8,510,672 8,391,672 98.601% 118,700 1.395% 300 0.004%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回避表决。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通过。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方式符合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的资格、出席
会议人员的资格及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方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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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张美萍 经办律师:曹 钧
经办律师:包宇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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