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大北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京天股字(2026)第 444 号
致:北京大北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大北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6 年第三次临
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6 月 12 日 14:30 在北京市海淀区澄湾街 19 号院大北农凤凰
国际创新园行政楼 104 会议室召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
接受公司聘任,指派本所律师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
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以及《北京大北农科技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
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
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北京大北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
六届董事会第四十七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北京大北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八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北京大北农科技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召开股
东会通知》”)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同时审查了出席现场
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见证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并参与了本次股东会议案表
决票的现场监票计票工作。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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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
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
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予以审核公告,并
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
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于 2026 年 5 月 26 日召开第四十八次(临时)会议作出决
议召集本次股东会,并于 2026 年 5 月 28 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出了《召开
股东会通知》,该通知文件中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
投票方式和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现场会
议于 2026 年 6 月 12 日 14:30 在北京市海淀区澄湾街 19 号院大北农凤凰国际创
新园行政楼 104 会议室召开,由董事长莫云女士主持,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本
次股东会网络投票通过深交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通过交易系统进行投票
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6 月 12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互联
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6 月 12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的任
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
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 1,322 人,
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509,388,48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1.9006%,其中:
份证明、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
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共计 4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投票的股东共计 1,318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72,063,182 股,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 1.6836%。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股
东代理人)以外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1,319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72,063,28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6836%。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部分董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
及本所律师出席或列席了会议。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在参
与网络投票的股东代表资格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前提下,经核
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所表决的事项已在《召开股东会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
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
票、监票。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
投票统计结果为准。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回购股份用途并注销暨减少注册资本、修订<公
司章程>的议案》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498,740,54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1,120,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00%。
表决结果: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61,415,34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85.2242%;反对9,527,34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的13.2208%;弃权1,120,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的1.5550%。
(二)审议通过《关于为参股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484,093,16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2,857,85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610%。
表决结果: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46,767,96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64.8985%;反对22,437,46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的31.1358%;弃权2,857,8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的3.9658%。
(三)审议通过《关于换届选举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91,348,66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2,798,25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493%。
表决结果: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54,023,47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74.9667%;反对15,241,56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的21.1502%;弃权2,798,2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的3.8830%。
表决情况:同意491,946,66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2,972,95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836%。
表决结果: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54,621,47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75.7965%;反对14,468,86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的20.0780%;弃权2,972,9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的4.1255%。
表决情况:同意491,577,86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3,175,55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234%。
表决结果: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54,252,67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75.2848%;反对14,635,06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的20.3086%;弃权3,175,5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的4.4066%。
表决情况:同意491,746,56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3,257,45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395%。
表决结果: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54,421,37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75.5189%;反对14,384,46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的19.9609%;弃权3,257,4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的4.5203%。
表决情况:同意490,785,46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3,601,95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071%。
表决结果: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53,460,27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74.1852%;反对15,001,06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的20.8165%;弃权3,601,9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的4.9983%。
(四)审议通过《关于换届选举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本议案下全部子议案采用累积投票方式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482,239,80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4.6703%。
表决结果: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44,914,60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62.3266%。
表决情况:同意480,019,12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4.2344%。
表决结果: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42,693,93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59.2451%。
表决情况:同意481,897,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4.6031%。
表决结果: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44,572,1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61.8513%。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
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大北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 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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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_______________
朱小辉
经办律师(签字):______________
曾祥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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