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741 证券简称:光华科技 公告编号:2026-031
广东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6月12日
时间为:2026年6月12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汕头市大学路295号办公楼五楼会议室
(三)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会议召集人:广东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会
(五)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陈汉昭先生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358 人,代表股份 183,500,301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39.460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20,282,515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4.3616%。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356 人,代表股份 163,217,78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35.0989%。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354 人,代表股份 11,144,706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96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1,5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03%。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353 人,代表股份 11,143,206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2.3963%。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提案 1.00 《关于补选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83,320,7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21%;
反对 141,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69%;弃权 38,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21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965,10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455%。
提案 2.00 关于《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
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83,148,8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084%;
反对 313,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09%;弃权 37,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20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793,20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401%。
本项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提案 3.00 关于《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
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83,138,7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029%;
反对 323,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65%;弃权 37,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20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783,10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383%。
本项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提案 4.00 《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83,137,9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025%;
反对 324,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66%;弃权 38,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20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782,30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437%。
本项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会议由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叶可安律师、黎婷婷律师见证,
并出具了《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