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华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浙江华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
(以下简称“
《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
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等相关法
律法规和《浙江华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对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
律法规规定的不得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下列情形: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二、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未超出与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
东会批准的本激励计划中规定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范围,因 2 名激励对象离职不
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 106 人调整为 104 人。本激励计
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
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以下情形:
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为在公司(含子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董事会认为应激励的其他人员,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
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外籍员工,符合
本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
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及公司《2026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综上,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
就,本次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分配情况的调整符合
《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在公司
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及
《激励计划》所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
法、有效,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
规定的要求。
浙江华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