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博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 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深圳市博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 年 6 月 2 日召开
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
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6 年股权激励有关事项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6 年 6 月 3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
的相关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
(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
圳市博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对
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司董事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结合公示情况对激
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相关公示情况及核查情况如下:
一、公示情况及核查方式
(一)公司对激励对象的公示情况
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公示期共计 10 天。公示期间,公
司员工可通过书面及通讯方式向公司董事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反馈意见。
截至公示期满,公司董事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未收到任何对本次拟授予激
励对象名单的异议。
(二)公司董事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激励对象的核查方式
公司董事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核查了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名单、拟
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身份证件、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任
职文件等。
二、董事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核查意见
根据《管理办法》 《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及《公司章程》的规
《上市规则》
定和公司对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并结合董事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
核查结果,董事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列入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范围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
《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任
职资格。
(二)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情形: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
(三)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为公司(含分公司及子公司,下同)
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高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骨干及董事会
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
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综上,公司董事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列入公司本激励计划首次
授予的激励对象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记载、故意隐瞒或引起重大误解之处,
均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激励对象
条件,符合公司 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
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深圳市博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