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出东方: 日出东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6-12 20: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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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366            证券简称:日出东方         公告编号:2026-024
              日出东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0.045元
  ?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6/6/22       -       2026/6/23    2026/6/23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6 年 5 月 22 日的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813,048,101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
金红利0.045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36,587,164.545元。
  三、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6/6/22     -     2026/6/23    2026/6/23
  四、分配实施办法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
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
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
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
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以下股东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太阳雨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太阳
神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江苏月亮神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徐新建、吴典华。
  (1)对于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的现金红利,根据《关
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5]101 号)
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股东的持股期限(持股期限是指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
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续时间)超过 1 年的,
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
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
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 20%的税率计
征个人所得税。公司在派发现金红利时暂不扣缴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人
民币 0.045 元,待股东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
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
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
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持股期限的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
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
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
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
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该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
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继续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 20%的税
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即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未解锁限制性股票取
得的红利公司按 10%的实际税负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
利 0.0405 元。
   (3)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本公司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
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
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0405 元人民币。如相关股东认
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
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对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本公
司 A 股股票(“沪股通”),其股息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登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
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
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执行,
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0405 元人民币。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
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 0.045 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事项,如有疑问请按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518-85959992
特此公告。
                     日出东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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