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为建立健全科学、规范、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提升公司
治理水平,促进公司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特制定本年度薪酬方案。
一、适用范围
公司董事(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适用期限
三、薪酬方案
(一)董事薪酬方案
(1)在本公司承担除董事职责以外的其他具体管理职责的
非独立董事,按照其相应工作职责和工作内容对应的本公司薪酬
管理制度、考核和激励方案执行,其董事职务不另行领取董事薪
酬。
(2)在本公司未承担除董事职责以外的其他具体管理职责
的非独立董事,不在本公司领取薪酬及津贴。
独立董事实行固定津贴制。根据公司所在地区及行业水平等
因素综合考虑确定,该津贴为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固定报酬,不
与公司经营业绩挂钩。
(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
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按照本公司有关薪酬管理制度的规定,
依据其相应工作职责和工作内容、本公司经营业绩及个人绩效考
核结果等综合因素领取薪酬。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和中长期激
励收入(或任期激励收入)等组成。其中,绩效年薪占比原则上
不低于基本年薪与绩效年薪总额的 50%,且绩效年薪与公司经营
业绩和个人绩效相挂钩,根据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数据及相应年度
考核结果核定。
四、其他说明
(一)独立董事津贴按月发放。在本公司承担除董事职责以
外的其他具体管理职责的非独立董事,其基本年薪按月平均发放,
绩效年薪的发放按照公司相关薪酬制度,综合公司经营情况和个
人业绩情况进行发放。
(二)高级管理人员因工作需要发生岗位变更的,按实际任
职岗位及在职时段计算其当年薪酬。基本年薪按月平均发放,绩
效年薪的发放按照公司相关薪酬制度,综合公司经营情况和个人
业绩情况进行发放。
(三)以上薪酬均为含税薪酬。在本公司承担除董事职责以
外的其他具体管理职责的非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个人所
得税、住房公积金和各项社会保险费由个人承担的部分,由本公
司从月度薪酬中代扣代缴。
(四)上述方案中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