赛英电子: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江阴市赛英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6-12 18:1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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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阴市赛英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致:江阴市赛英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阴市赛英电子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
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江阴市赛英电子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会的合法
性进行见证,并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
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律师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
查阅了本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
核查和验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所律师见证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
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
尽责的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召集程序
第十六次会议,决定于 2026 年 6 月 11 日 15:00 召开 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
决议和《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
  上述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会议召集人、召开方式、会议日期和时间、
出席对象、会议地点、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
   经核查,公司在股东会召开 15 日前刊登了会议通知。
    (二)召开程序
    公司本次股东会于 2026 年 6 月 11 日下午 15:00 在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等相关事项与股东会通知披露一致。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
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网络投票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
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股东通过网络系统的投票时间为 2026 年 6 月 10
日 15:00-2026 年 6 月 11 日 15:00。
    经查验公司有关召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会议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本所
律师认为:公司发出股东会通知、公告的时间、方式和内容以及本次股东会的召
集、召开程序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一)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二)出席人员的资格
的股东共 2 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1,300,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3.01%。
   上述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均持有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合法证明,通过网络投票
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验证其身份。
  经核查召集人资格及查验公司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或其委托代理
人的登记资料、授权委托书、与会人员的身份证明等材料,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统计结果,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及出席人员
的资格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
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对列入股东会通知的议案进行了审议,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
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了计票和监票。
  本次股东会各项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 6,198,448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
对股数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股数 0 股,占出席会
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上述议案以普通决议形式审议通过,涉及的关联股东均已回避表决。
  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已载入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及决议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
事签名。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符,本次股东
会不存在对其他未经公告的临时提案进行审议表决之情形。本次股东会的表决过
程、表决权的行使及计票、监票的程序均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
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
主体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以及形成的会议决议均符合《公
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一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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