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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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2026)第187号
致: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
)接受康美药业股份有限
)委托,指派信达律师出席公司 2026 年第一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次临时股东会(下称“本次股东会”
),对本次股东会的合法性进行见
证,并出具本《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下称“《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
本《股东会法律意见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下称
《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下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现行有效的《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下
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基于对本《股东会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前已经发生或存在事实的调查和了解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信达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
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现场参与和审阅了本次股东会的相关文
件和资料,并得到了公司如下保证:其向信达提供的与本《股东会法
律意见书》相关的文件资料均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不包含
任何误导性的信息,且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在本《股东会法律意见书》中,信达根据《股东会规则》第六条
的规定,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和
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事项发表法律意见。特别提
示,信达并不对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以及其他与议案相关的事实、
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信达同意将本《股东会法律意见书》随同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
露资料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股东会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鉴此,信达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
精神,对本次股东会的相关事实出具如下见证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
(一) 股东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会根据 2026 年 5 月 26 日召开的公司第十届董事会 2026
年度第四次临时会议通过的《关于召开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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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的议案》
,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公司董事会于 2026 年 5 月 27 日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日报》
《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上发布了《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会的通知》,该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会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会议审
议事项、股东会投票注意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
经核查,根据公司本次股东会的通知,本次股东会的股权登记日
为 2026 年 6 月 5 日。
(二) 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
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6 年6 月12日下午 14:30 在公司如期召
开。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与会议通知一致。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6月12日
的9:15-9:25、9:30-11:30,13:00-15:00;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
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6月12日的9:15-15:00。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
司法》
《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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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
参与本次股东会现场表决和网络表决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共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7.6568%,均为股权登记日在册股东,上述股东、
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
效。
(二)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董
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公司聘请的律师及其他人员列席了本次
股东会。
经信达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
《股
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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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查,本次股东会审议及表决事项均为公司已公告的《康美药
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中所列明
的全部议案。
本次股东会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按照《股东会规则》规
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和监票,当场公布了现场会议表决结果。网络投
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为公司提供了合并计算的现场投
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
案》
表决结果为: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股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包括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选举易瑜女士为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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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包括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以上审议通过。
上述(一)至(二)议案均涉及重大事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
况如下:
议
同意 反对 弃权
案
议案名称
序 比例 比例 比例
号 票数 票数 票数
(%) (%) (%)
《关于变更
公司经营范
公司章程>
的议案》
《关于选举
董事的议案》
四、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
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
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