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伦(青岛)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玲珑轮胎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六月
北京市中伦(青岛)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玲珑轮胎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山东玲珑轮胎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青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山东玲珑轮胎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
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
股东会规则》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
务执业规则(试行)》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
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省)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仅为出具本法律意见
书涉及法律法规适用之目的,中国境内特指中国内地)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以及《山东玲珑轮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指派律师出席公司于 2026 年 6 月 12 日在山东省招远市金龙路 777
号山东玲珑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的 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
称“本次股东会”),并就本次股东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
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
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
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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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
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
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仅根据现行有
效的中国境内法律法规发表意见,并不根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意见。
本所依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以
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
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
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对本次股东会所发表的
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
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
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
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并对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的有关事实
以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
终止前期境外(巴西)投资建设项目的议案》《关于召开公司2026年第三次临时
股东会的议案》,决定于2026年6月12日召开山东玲珑轮胎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
第三次临时股东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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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www.sse.com.cn)、《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券日
报》披露了《山东玲珑轮胎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
知》,列明了本次股东会的投票方式、现场会议的日期、时间和地点、网络投票
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
投资者的投票程序、会议审议事项、股东会投票注意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
登记方法、其他事项等内容。
(二) 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
胎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招远市金龙路777号)会议室召开。
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
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
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已就本次股东会的召开发出《山东玲珑轮胎股
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提前15日公告通知股东,
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公告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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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二)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的持股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授权委托书、以及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自然人股
东的股东账户卡、个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等相关资
料,并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果的统
计资料,本所律师确认,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及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情况如
下:
(1)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共计3名,代表公司
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为800,493,522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 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会投票的股东共计1035名,代表公司
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为35,498,768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根据上述信息,通过现场出席和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会投票的股东共
计1038名,代表公司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为835,992,290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1227%;其中,通过现场出席和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
东会投票的中小股东代表公司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为35,503,868股,占股权登记
日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260%。
括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秘书,本所律师和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现场会议。
前述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
本所律师无法对该等股东的资格进行核查,在该等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
东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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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证,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现场会
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了计票、监票。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投
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对现场表决结果均未提出异议。
系统投票平台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
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决情况,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了议案的通过情况。
(二)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33,289,32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6766%;反对1,984,17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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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2,800,89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3868%;反对1,984,17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886%;弃权718,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246%。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本议案为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公司已对本议案中小投资者的投票数
量进行单独统计。
经查验,公司本次股东会的会议记录已由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
其委托代理人、董事、董事会秘书、会议主持人、记录人签署,出席本次股东会
的股东和/或其委托代理人均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注:相关数据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不等于100%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
东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
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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