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920096 证券简称:嘉晨智能 公告编号:2026-058
河南嘉晨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于 2026 年 6 月 9 日经公司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
通过,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制度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河南嘉晨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河南嘉晨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
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财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
《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北京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范性文件以及《河南嘉晨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公
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可以
比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
称“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
得在股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二章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四条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和条件;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三)声誉良好,在承担企业审计业务中没有出现重大审计质量问题;
(四)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五)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六)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
社会声誉、执业质量记录及质量管理水平;
(七)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两年变
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审
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交价大幅
低于基准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
第六条公司聘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
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第三章 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程序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
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
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
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
其他事项。
第八条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
单一选聘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
作公平、公正进行。
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的,应当通过不限于
公司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
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公司应当依法确定选聘文件发布后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应聘
文件的响应时间,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有充足时间获取选聘信息、准备应聘材料。
为保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和保证审计工作质量,对符合公司选聘要求的会计
师事务所进行续聘,可不采用公开选聘的方式进行,即续聘可以不执行相关招标
程序,由审计委员会评价并审核通过后,经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批准后对会计师
事务所进行续聘,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北京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及要求,并通知公司审
计部、财务部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
(二)候选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报送审计委员会工作小
组进行初步审查、整理,形成书面报告后提交审计委员会;
(三)审计委员会对参加竞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质审查;
(四)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提交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审议;
(五)董事会审核通过后报公司股东会审议,审议通过后公司及时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六)根据股东会决议,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相关聘任合同。
第十条审计委员会可以通过审阅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资料、查阅公开
信息或者向证券监管、财政、审计等部门及注册会计师协会查询等方式,调查有
关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必要时应要求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现
场陈述。
审计委员会认为相关会计师事务所不符合公司选聘要求的,应说明原因。审
计委员会的审核意见应与董事会决议等资料一并归档保存。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会授权审计委员会,从会计师事务所、承办业务团队和成
员个体三个层面细化选聘的评价标准。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至少应当包括
审计费用报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
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信息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团队及成员个体的
评分标准应结合合伙人的职级、取得执业资质情况、是否受到监管部门处罚或处
分、历史业绩及专业符合度、从事与上市公司及拟审计主体主营业务相关性的业
务经验等,适当设置加分项或减分项。
第十二条审计委员会依据评价标准,对参与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予以客观评
价,最终依据评价办法得出结论后形成书面意见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十三条审计人员服务期限: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公司审计业务满五年的,之
后连续五年不得参与公司的审计业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由于工作变动,在不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
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提供审计服务的审计项目合伙人、
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变更的,相关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该重大资产
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前后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公司上市前后审计服务年限应当合并计
算。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承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者向不特定对象
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审计业务的,上市后连续执行审计业务的期限不得超过两
年。
第十四条公司在选聘时要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安全管理能力的审查,在
选聘合同中应设置单独条款明确信息安全保护责任和要求,在向会计师事务所提
供文件资料时加强对涉密敏感信息的管控,有效防范信息泄露风险。
第十五条公司对选聘、评审等文件和决策资料应当妥善归档保管,不得伪造、
变造、隐匿或者销毁。文件资料的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十年。
第十六条聘任期内,公司可以根据消费者物价指数、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变化,
以及业务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变化等因素合理调整审计费用。审计费用较上一年
度下降百分之二十以上(含百分之二十)的,公司应当按要求在信息披露文件中
说明本期审计费用的金额、定价原则、变化情况和变化原因。
第十七条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三十天事先通知会计
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
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十八条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时,除依本制度选聘作业
流程作客观评分以外,还应对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审计质量做出全面客
观的评价。审计委员会达成肯定性意见的,提交董事会通过后并召开股东会审议
续聘事宜;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四章会计师事务所的改聘程序
第十九条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公司应当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一)会计师事务所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的;
(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作要求,
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的;
(三)负责公司定期报告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无故拖延审计工作影响
公司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或者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公司按期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四)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发生变化,不再具备承接相关业务的资质或能力,
导致其无法继续按业务约定书履行义务;
(五)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与公司的业务合作。
除本条所述情形之外,公司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无故改聘执行年报审计业务
的会计师事务所。
第二十条当审计委员会在审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提案时,应向前任会计师事
务所了解有关情况与原因。同时,应对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情况认
真调查,对其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诚信状况、独立性等做出合理评
价,并在对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发表审核意见。
第二十一条董事会审议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时,独立董事应当明确发表意
见。
第二十二条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 30 天通知会计师
事务所。董事会审议通过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后,应发出股东会会议通知,并
书面通知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和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前任会计师事务所认
为需要在股东会上陈述意见的,公司应为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在股东会上陈述意见
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三条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的,审计委员会应
向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详细了解原因,并向董事会作出书面报告。公司按照上述规
定履行改聘程序。
第五章信息披露
第二十四条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北京
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五条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合伙人、签
字注册会计师的服务年限、审计费用等信息。
公司每年应当按要求披露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和审计委员会
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涉及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在变更会
计师事务所的公告中披露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拟变更会计
师事务所的原因、公司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等。
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选聘工
作。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公司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的,应按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河南嘉晨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