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理工光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授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经营决策效率,增强改革发展活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武
汉理工光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授权过程中方案制定、行权、执行、监督、变更等管理行
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授权,指授权主体在一定条件和范围内,将法律、行政法
规以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部分职权授予在职董事长或总经理等行使的行为。
第四条 董事会授权坚持依法合规、权责对等、风险可控等基本原则,规范授
权程序,落实授权责任,加强过程管理,完善监督机制,通过科学、适度授权,
实现决策质量与效率相统一。
第二章 授权范围
第五条 董事会授权对象主要为总经理,确有必要时也可授权董事长。法律法
规、国资监管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授权对象另有规定的依规定执行。授权对象不
得向其他主体转授权。
第六条 董事会可授权董事长在公司出现不可抗力情形或者发生重大危机,无
法及时召开董事会会议的紧急情况下,行使符合法律法规、企业利益的特别处置
权,事后向董事会报告并按程序予以追认。董事长空缺或无法正常履职时,董事
会可授权总经理行使上述职权。
第七条 董事会应当根据公司发展战略、经营管理状况、资产负债规模与资产
质量、业务负荷程度、风险控制水平等实际,科学论证、合理确定授权事项与额
度标准,防止违规授权、过度授权。对于巡视、纪检监察、审计等有关监督检查
中发现的突出问题所涉事项,应当谨慎、从严授权。必要时,应终止或收回授权。
第八条 董事会行使的法定职权、需要提请股东会决定的事项、公司重大经营
管理事项不可授权,包括不限于:
(一)制定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落实国家发展战略重大举措的方
案,制订及调整公司发展战略和规划;
(二)制订公司年度投资计划及需经董事会决策批准的公司年度投资计划调
整,决定经营计划、年度投资计划外的非主业投资及特别监管类投资项目,制订
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以及年度债券发行计划;
(四)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制订公
司重大国有资产转让、子公司重大国有产权变动方案;
(五)制订公司及子公司IPO方案;
(六)制订公司章程草案或公司章程修改方案、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决定分公司、子公司的设立或者撤销,
决定公司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合规管理等工作体系,
审议批准年度审计计划和重要审计报告;
(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决定公司内部审计机构的负责人,
制定经理层成员经营业绩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组织实施经理层成员经营业绩考
核,决定考核方案、考核结果和薪酬分配事项;
(九)制订公司的重大收入分配方案,批准公司职工收入分配方案、公司年金方案、
中长期激励方案,按照有关规定,审议子公司职工收入分配方案;
(十)制定公司重大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方案,决定聘用或者解聘负责公
司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报酬;
(十一)批准公司担保事项;
(十二)核准公司及子企业开展金融衍生业务的资质;
法律法规、国资监管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授权具体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第九条 董事会应当明确投资项目、融资项目、资产重组、资产处置、产权转
让、资本运作、捐赠、赞助等涉及大额资金授权事项的额度标准,应当与本企业
经济财务指标紧密挂钩,授权金额上限合计一般不高于一定时期内该类事项年度
总金额的50%。
第三章 行权要求
第十条 董事会授权应当制定授权方案,经党委前置研究讨论后由董事会决
定。授权方案应当明确授权对象、授权事项、额度标准和上限、行权要求、授权
期限、变更条件等内容。授权期限不超过3年。
第十一条 董事会授权董事长、总经理的决策事项,公司党委一般不作前置研
究讨论,授权董事长决策事项,董事长一般应当召开专题会集体研究讨论,参会
人员、开会频次不固定。授权总经理决策事项,总经理一般应当召开总经理办公
会集体研究讨论。
第十二条 授权对象应当严格在授权范围内行权,杜绝越权行事。定期向董事
会报告行权情况,至少每半年一次,同时向党委报告。重要情况应当及时报告。
第十三条 授权对象因特殊原因无法决策的事项,应当提交董事会决策。授权
事项与授权对象或者其亲属存在特定关系(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关系,以
及共同利益关系等)的,授权对象应当主动回避,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决策。已
决策的授权事项在执行中因情况变化需重新决策且超出授权范围的,应当提交董
事会决策。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协助董事会开展授权管理工作。证券投资部为授权管理
工作的归口部门,负责具体工作落实,提供专业支持和服务。
第四章 授权变更
第十五条 董事会应当对授权进行动态管理,根据授权对象行权情况,定期或
者根据需要变更或者终止授权方案,确保授权合理、可控、高效。
第十六条 出现以下情形,董事会应当及时对授权进行变更:
(一)授权方案落实情况或者授权事项决策质量较差,出现怠于行权、违规
行权、行权障碍等情况;
(二)授权事项执行中出现重大经营风险或者损失;
(三)授权对象人员调整;
(四)企业经营管理水平显著降低,经营状况恶化;
(五)董事会认为应当变更授权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授权变更应当明确具体修改内容和理由,听取授权对象、有关执行
部门的意见,经党委前置研究讨论后由董事会决定。
第十八条 授权方案到期自然终止,继续授权应当重新履行决策程序。董事会
认为授权效果未达到要求或者出现应当终止授权的其他情形,可以提前终止授权
方案。
第十九条 授权对象认为必要时,可以建议董事会变更或者终止相关授权。
第五章 责任与监督
第二十条 董事会是规范授权管理的责任主体,不因授权而免除法律法规、国
资监管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由其承担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强化授权后的监督,定期跟踪掌握授权事项的决策、
执行情况,适时开展授权事项监督检查,对行权效果进行评估。发现问题应当及
时纠正,并对违规行权有关责任人提出批评、警告直至解除职务的意见建议。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在授权中有下列行为,应追究相应的责任。
(一)对本办法第八条规定事项以及超越董事会职权范围的
事项授权;
(二)对不具备承接能力和资格的主体进行授权;
(三)未对授权事项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检查、评估,未
能及时发现、纠正授权对象不当行权行为;
(四)其他违规授权行为。
第二十三条 授权对象在决策授权事项时,未履职或者未正确履职,或者超越
授权范围决策,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不良后果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
关责任。涉嫌违纪或者违法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经董事会批准后施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或与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冲突时,以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原《董事会授权管理办法》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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