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新星: 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6-11 19:1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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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978        证券简称:深圳新星             公告编号:2026-038
        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终审判决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上诉人(原审原告)松岩新能源材料(全
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松岩新能源”)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 涉案的金额:货款本金 12,102,063.85 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 12,102,063.85
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 1.5
倍即年利率 5.175%从 2023 年 10 月 23 日起计算至 2025 年 6 月 18 日止),案件
受理和保全费合计 200,989.18 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公司依据谨慎性原则及企业会计
准 则 要 求 , 已于 2024 年 度 就 本 次 诉讼 事 项 全 额 计 提坏 账 准备 , 计 提金 额
若足额收回该笔应收账款,公司将冲回原计提的坏账准备 12,102,063.85 元,预
计相应增加期后利润 12,102,063.85 元。最终会计处理及影响金额须以注册会计
师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本次诉讼案件的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松岩新能源材料(全南)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29573600927R
   地址:江西省赣州市全南县松岩工业园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一:东莞市杉杉电池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71876852W
   地址:东莞市南城区亨美水濂澎峒工业区二期厂区5厂房
   破产管理人:广东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二:新亚中宁新材料科技(衢州)有限公司【曾用名:
新亚杉杉新材料科技(衢州)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0069212626K
   地址: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华荫北路62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三:新亚制程(浙江)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45197274Y
   地址:浙江省衢州市凯旋南路6号1幢A-120室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浙江新亚中宁新能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MAC58FER8B
   地址:浙江省衢州市凯旋南路6号l幢A-149室
  (二)案件基本情况
披露了全资子公司松岩新能源收到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传票》“(2024)
粤 1971 民诉前调72931号”,因买卖合同纠纷案,松岩新能源向广东省东莞市第
一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东莞市杉杉电池材料有限公司(被告
一)、新亚杉杉新材料科技(衢州)有限公司(被告二)共同向原告承担支付货
款12,102,063.85元的责任;同时以12,102,063.85元为基数,从2023年10月23日起
至实际付清止,按照lpr1.5倍计算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截至2024年8月14日暂计
有限公司(被告三)、浙江新亚中宁新能源有限公司(被告四)对上述款项承担
连带责任;3、请求判令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等由两被告承担”。具体内容详见
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全资子公司涉
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13)。
《民事判决书》
      “(2025)粤1971民初22330号”,判决:
                              (一)确认原告松岩新能源
材料(全南)有限公司对被告东莞市杉杉电池材料有限公司的破产债权为货款本
金12,102,063.85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12,102,063.85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
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即年利率5.175%从2023年
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97,994.59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
能源材料(全南)有限公司已预付,依据原告的申请由本院予以退回。具体内容
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全资子公
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86)。
  二、诉讼进展情况
  近日,松岩新能源收到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5)粤
  (一)维持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25)粤1971民初22330号民事判
决第一项;
  (二)撤销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25)粤1971民初22330号民事判
决第二项;
  (三)新亚中宁新材料科技(衢州)有限公司对前述第一判项中的东莞市杉
杉电池材料有限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松岩新能源材料(全南)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原审案件受理费97,994.59元、保全费5,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97,994.59
元,共计200,989.18元【松岩新能源材料(全南)有限公司已预交】,全部由新亚
中宁新材料科技(衢州)有限公司、东莞市杉杉电池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依据谨慎性原则及企业会计准则要求,已于 2024 年度就本次诉讼事项
全额计提坏账准备,计提金额 12,102,063.85 元。被告东莞市杉杉电池材料有限
公司已进入破产重整程序,新亚中宁新材料科技(衢州)有限公司对其债务承担
连带清偿责任。本次判决为终审判决,目前已生效,公司在本案中胜诉。后续若
足额收回该笔应收账款,公司将冲回原计提的坏账准备 12,102,063.85 元,预计
相应增加期后利润 12,102,063.85 元。最终会计处理及影响金额须以注册会计师
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
  四、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
仲裁事项。
 特此公告。
               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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