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5189 证券简称:富春染织 公告编号:2026-045
芜湖富春染织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0.104元
? 相关日期
现金红利发放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日
A股 2026/6/18 - 2026/6/22 2026/6/22
? 差异化分红送转: 是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6 年 4 月 27 日的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等有关规
定,公司存放于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股份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
(1)本次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扣减公司回购专用
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1.04 元(含税),不
送红股,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为 238,234,939 股,扣减回购专用证券账户
中股份数 2,067,080 股,实际参与分配的股本数为 236,167,859 股,以此计算合
计拟派发现金红利 24,561,457.34 元(含税)。
(2)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参考价格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公司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息)开盘参
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根据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本次实际分派现金红利
为 0.104 元/股(含税),不送红股,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因此,公司流通
股份不发生变化,流通股变动比例为“0”。
由于公司本次进行差异化分红,上述公式中现金红利、流通股份变动比例指
根据总股本摊薄调整后计算的每股现金红利、每股流通股份变动比例。计算公式
如下:
虚拟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
÷总股本=(236,167,859 股×0.104 元)÷238,234,939 股≈0.103 元。
综上,本次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103)÷(1+0)=(前收盘
价格-0.103)/股。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6/6/18 - 2026/6/22 2026/6/22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除公司自行发放的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
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
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
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
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股份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
股东何培富、何璧颖、何壁宇、芜湖富春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所
持股份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
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
[2015]101 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
通知》
(财税[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
票,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
金红利人民币 0.104 元;对个人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
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04 元,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
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
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
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
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
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
得额,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为 10%,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
红利 0.094 元。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第(1)款规定执行,持股时间自解
锁上市流通日起计算。
(3)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QFII”)股东
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47 号)有关规定,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
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094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
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
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通过沪港通投资本公司 A 股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
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
[2014]81 号)的规定,由本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
现金红利人民币 0.094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现金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
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税收优惠政策的,可按照相关规定自行办理。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
公司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其股息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
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 0.104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如有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证券法务部
联系电话:0553-5710228
特此公告。
芜湖富春染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