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诺维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凯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
之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凯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诺维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上海凯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凯
淳公司或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统称有关法律)及《上海凯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
程)的规定,就凯淳公司于 2026 年 6 月 11 日召开的 2025 年度股东会(下称本
次会议)有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经核查《上海凯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度股东会的通知》
(公
告编号:2026-024)及本次会议审议事项资料并现场见证本次会议,本所律师确
认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审议的议案
与上述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审议的议案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王莉女士主持。
根据对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凯淳公司股东的股东账户卡、营业执照、身份证
或其他有效证件、股东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及个人身份证件等相关资料的查验及
网络投票情况的统计,本所律师确认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3 人,
所持公司股份份数为 42,312,99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2.8912 %。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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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于会议通知的各项议案
(详见附录一)均逐项进行了审议和表决。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未
提出新的议案。综合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如下:
本次会议审议的所有议案均获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
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程序、本次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
资格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均符合有关法律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表决
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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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上海诺维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凯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上海诺维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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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吴军 经办律师(签字): 施佳贝
李可人
二〇二六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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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一
上海凯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的议案:
方案的议案》;
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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