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爱我家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经 2026 年 6 月 10 日召开的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爱我家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
“本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保障公司治理结构的连续性和
稳定性,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
作》”)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我爱我家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辞
任、任期届满、解任等离职情形的管理。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程序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包含任期届满未连任、主动辞职、被
解除职务以及其他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离职的情形。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辞职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说明辞职时间、辞职原因、辞去的职务以
及辞职后是否继续在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任职(如继续任职,说明继续任职
的情况)等情况。独立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
辞职有关或者其认为有必要引起上市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有关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其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或聘任协
议规定。
第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任的,自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起辞任生效。
除出现《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被提名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情形需要解除职务的特殊规定外,出现下列规定情形的,在改选出
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
履行职责: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
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
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
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
士。
第六条 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提出辞任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七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第八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
定代表人。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
任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
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四)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情形或者独立董事出
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情形的,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辞
去职务,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相应规定解除其职
务。
相关董事应当停止履职但未停止履职或者应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参加
董事会会议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投票的,其投票无效且
不计入出席人数。
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进行评估,发现不符合
任职资格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提出解任的建议。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股东会、董事会选举
产生新一届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之日自动离职。
第十一条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该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
以赔偿。公司应依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及董事聘任合同的相关约定,
综合考虑多种因素确定是否补偿以及补偿的合理数额。
第十二条 董事辞任、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章 离职后的责任及义务
第十三条 董事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后五个工作日内,应向董事会完成各
项工作移交手续,完成工作交接,工作交接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未完结事项的
说明及处理建议、移交在公司任职期间取得的公司全部文件、印章及其他公司
要求移交的资料或财产。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基于诚信原则、以确保公
司运营不受影响为前提,完成工作交接。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
的责任,不因离职而免除或者终止。公司应当对离职董事是否存在未尽义务、
未履行完毕的承诺,是否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等进行审查。
第十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时存在尚未履行完毕且在离职后应当继
续履行的承诺的,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继续履行,并且遵守中国证监
会、深交所以及公司对承诺管理的相关规定。如其未按前述承诺及方案履行的,
公司有权要求其赔偿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不得利用原职务影响干扰公司
正常经营,或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
满,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法律规
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
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
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到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第十七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及其变动应当遵守《公司法》
《证券法》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公
司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十八条 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因其擅自离职而致使公
司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相关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要
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涉及违法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对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时存在的其他未尽事宜,如涉及法
律纠纷、仲裁、重大业务遗留问题、潜在风险等,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积极配合公司调查、说明情况并妥善处理后续事宜。公司可视情况要求离职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签署相关协议,明确其在相关事项中的已知信息、责任归属
及后续配合义务。
第四章 责任追究机制
第二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并不免除董事因任职行为产生的相关
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董事会应当采取措施追究其
法律责任。公司股东、董事会根据《公司法》等相关规定行使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等权利。
第二十二条 董事不得通过辞职规避其应承担的职责。董事通过辞职规避其
应承担的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冲突的,以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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