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惠康工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宁波惠康工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程序,保障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和股东合法权益,公司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宁波惠康工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辞
任、任期届满、解任等离职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程序
第三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包含任期届满未连任、主动辞职、退
休、被解除职务以及其他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离职等情形。
第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辞任、高级管
理人员辞职应当提交书面报告。董事辞任的,自公司收到通知之日生效。高级管
理人员辞职的,自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时生效。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
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审计委员会成员辞职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
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独立董事辞任将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
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
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但存在相关法规另有规定的
除外。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提出辞任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
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五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
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六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高级管理人
员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其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
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被宣告缓刑的,
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 2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
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七条 违反前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
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第八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离职后 2 个交易日内委托公司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职时间等个人信
息。
第三章 离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和义务
第九条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
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
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
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
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
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十条 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时,公司应全面梳理该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在任职期间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包括但不限于业绩承诺、股份锁定承诺等。
第十一条 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前存在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公司
有权要求其制定书面履行方案及承诺,公司在必要时采取相应措施督促离职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履行承诺;如其未按前述承诺及方案履行的,公司有权要求其赔偿
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不得利用原职务影响干扰公司正常经营,
或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
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公司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
第十二条 离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全力配合公司对履职期间重大事项的
后续核查,不得拒绝提供必要文件及说明。
第十三条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生效后 10 个工作日内,应向董事会移
交其任职期间取得的涉及公司的全部文件、印章、数据资产、未了结事务清单及
其他公司要求移交的文件;移交完成后,离职人员与公司签署离职交接相关文件。
第十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前述赔偿
责任不因其离职而免除。
第四章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管理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
悉《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
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十六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变动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离职后 6 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
公司股份;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
的任职期间和任期届满后半年内,遵守以下规定:
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
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第十七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
变动数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五章 离任审计
第十八条 如离职人员涉及核心经营管理、重大投资、关联交易或者公司内
部制度规定的其他事项,审计委员会可以视情况决定是否离任审计,并将审计结
果向董事会报告。
如有必要,公司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可以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以上拟离职人
员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六章 责任追究机制
第十九条 如公司发现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未履行承诺、移交瑕疵
或违反忠实义务等情形的,公司相关部门应制定对该等人员的具体追责方案,追
偿金额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预期利益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等。
第二十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追责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收到通知之
日起 15 日内向公司相关部门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影响公司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如有)。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公
司治理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者《公司
章程》相冲突时,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订时亦同。
宁波惠康工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六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