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惠康工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宁波惠康工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现
金管理,提高资金运作效率,防范现金管理决策和执行过程中的风险,维护股东
和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募集资
金监管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宁波惠康工
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现金管理是指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或公司实际控制
公司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以增加投资收益、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为原则,
对闲置资金(含闲置自有资金、闲置募集资金及超募资金)通过投资包括商业
银行、证券公司、基金公司、资产管理公司等在内的金融机构对外发行的安全
性高、流通性好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结构性存款、受让可转让大额存单、
低风险理财产品或收益凭证等),在确保安全性、流动性的基础上实现资金的
保值增值。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或公司实际控制公司;子公司开展现
金管理必须履行公司审批流程,未经有权审批机构授权不得自主理财。
第二章 管理原则
第三条 现金管理的管理原则
(一)现金管理产品交易资金为公司闲置资金,其使用不影响公司正常生
产经营活动和投资需求,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二)现金管理产品交易的标的为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低风险、稳健型
的产品;
(三)公司进行现金管理产品业务,只允许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金融机
构进行交易,不得与非正规机构进行交易;
(四)必须以公司名义设立现金管理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现金管
理产品交易;
(五)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须
遵循《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宁波惠康工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
金管理制度》相关规定;
(六)公司进行现金管理时,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决策程序、报告
制度和监控措施履行,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
第三章 审批权限、决策程序、业务监管及风险控制
第四条 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或公司实际控制公司及下属子公司进行现金
管理,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现金管理履行审议程序和披
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现金管理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
现金管理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低于百分之十或绝对金额不超过一
千万元人民币的,授权董事长审批。现金管理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
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现金管理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
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现金管理最大额度。
第五条 公司财务中心为现金管理产品业务的经办部门。财务中心负责现金
管理产品业务的各项具体事宜,包括提出现金管理额度建议、现金管理产品的
内容审核和风险评估,选择合作金融机构,制定现金管理产品计划,筹措现金
管理产品资金,实施现金管理产品计划等。
第六条 财务中心根据公司资金情况,提出现金管理额度建议,报公司有权
审批机构审批。
第七条 在公司审批同意的投资额度内,公司财务中心结合市场行情,并充
分考虑资金的安全性、流动性和收益性,拟定具体的现金管理产品实施方案,
经公司有权审批机构审批通过后具体操作实施。
第八条 公司财务中心应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
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现金管理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合同,明
确现金管理产品的金额、期间、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第九条 公司不得通过现金管理的名义规避购买资产或者对外投资应当履
行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变相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第十条 公司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有权对公司现金管理情况进行定期或
不定期的检查。如发现违规操作情况可提议召开董事会审议停止公司的相关投
资活动。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应根据《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等内部规定,对公司现金管理的
相关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第十二条 董事会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对财务
中心提供的现金管理情况相关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履行公司信息披露审批流
程后,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董事会根据财务中心提供的现金管理情况
相关信息在定期报告中披露现金管理的进展和执行情况。财务中心应确保提供
的现金管理等相关信息真实、准确、完整。证券部应确保披露的内容和财务中
心提供内容的一致性。
第十三条 公司现金管理具体执行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相关信息公开披
露前不得将公司投资情况透露给其他个人或组织,但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
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制度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以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为准。
第十五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订时亦同。
宁波惠康工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六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