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摩高科: 累积投票制度(2026年6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6-11 19: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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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北摩高科摩擦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度
              (2026 年 6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北京北摩高科摩擦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选举董事(不包括职工董事,下同)的行为,维护公司
中小股东的利益,切实保障社会公众股东选择董事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北京北摩高科摩擦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时,股东所持
每一有效表决权股份拥有与应选出董事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拥有的投票表决
权总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与应选董事人数的乘积。股东可以按意愿将其拥有的
全部投票表决权集中投向某一位或几位董事候选人,也可以将其拥有的全部投票
表决权进行分配,分别投向各位董事候选人的一种投票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股东会选举或变更两名或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公
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 30%及以上的股东会选举两
名或两名以上非独立董事的情形。董事会在召开股东会通知中,表明该次董事的
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事由公司工会或职代会或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于本制度的相关
规定。
             第二章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以上的股东
有权向公司书面提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人选。
  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可以向公司
书面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人选。每 1%表决权股份数最多可推荐一人,单个推荐
人推荐的人数不得超过本次拟选独立董事人数。
  上述董事候选人的推荐人选在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由董事会向股东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并提交股东会选举。
 第六条   候选人人选应向公司董事会会提交个人的详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姓名、性别、年龄、国籍、教育背景、详细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情况、与提名人
的关系,与公司或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持有的公司股
份数量,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是否存
在不适宜担任董事的情形等。
 第七条   董事候选人人选应在股东会召开前做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并
公开本人的详细资料,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人选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的职责。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人选的,候选人人
选还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
声明。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会收到候选人人选的资料后,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审核候选人人选的任职资格,经审核合格的候选人人选成
为董事候选人。董事候选人可以多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人数。
 第九条 公司在发出关于选举董事的股东会会议通知后,持有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3%以上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之前提出董事候选人,由董
事会会按照修改股东会提案的程序审核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三章   董事的选举及投票
 第十条 选举具体步骤如下:
  (一)累积投票制的票数计算法:
即为该股东本次累积表决票数。
东累积表决票数。
票数,任何股东、公司独立董事、本次股东会监票人或见证律师对宣布结果有异
议时,应立即进行核对。
  (二)为确保独立董事当选人数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独立董事与非独
立董事选举分开进行,以保证独立董事的比例。具体操作如下:
出的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选出的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三)投票方式:
所持公司股份数,并在其选举的每名董事后标出其所使用的表决权数目(或称选
票数)。
投的候选董事人数不能超过应选董事人数。
股东所投的董事候选人的选票无效,该股东所有选票视为弃权。
该选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情况,依照董事候选人所得票数多少,决定董事人选。
             第四章   董事的当选
 第十一条   董事的当选原则:
选人根据得票的多少来决定是否当选。同时,每位当选董事的得票数不得低于出
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
  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但已当选董事人数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
会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缺额在下次股东会上选举填补。
  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且不足《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会成员人数三
分之二以上时,则应对未当选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若经第二轮选举仍未达到
上述要求时,则应在本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
选举。
董事候选人多于应当选董事人数时,则按得票数多少排序,取得票数较多者当选。
  若因两名或两名以上候选人的票数相同且若共同当选会使当选董事人数超
过应选人数时,则对该等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第二轮选举仍不能决定当选者
时,则应在下次股东会另行选举。若由此导致董事会成员不足《公司章程》规定
三分之二以上时,则应在该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
进行选举。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投票表决前,大会主持人或其指定人员
负责对公司累积投票制度进行解释说明,以保证股东正确投票。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有关法律、法规和依法定程序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则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
第十五条   本制度经股东会审议批准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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