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东传动: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6年6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6-11 19: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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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许昌远东传动轴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许昌远东传动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的选聘工作,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许昌远东传动轴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设立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
工作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担任召
集人。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可以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
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选举委员的提案获得通过后,新任委员在董事会会议结
束后立即就任。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提名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
在委员中选举产生,并报请董事会批准。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连任。期间如有委员
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即自行解除、缺额应按本细则规定进行及时补选。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董事候选人是否符合任职资格进行审核。公司在披露董事候选人情
况时,应当同步披露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的审核意见。
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董事的任职资格进行评估发现不符合任职资格的,及时向董事会提出
解任的建议。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
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
             第四章 议事和决策程序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每年根据实际需要不定期召开临时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
知全体委员会,会议由召集人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
独立董事)主持。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提名委员会临时会议的,可以不受前述通
知期限限制,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
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
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如有必要
,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
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不得少于十年。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五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和列席人员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
,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充分考虑董事
会的人员构成、专业结构等因素。提名委员会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并遵
照实施。
第十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
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
格审查;
(六)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
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对细则作出相应修订后报董事
会审议。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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