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晶科技: 泰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6-11 19: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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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738          证券简称:泰晶科技            公告编号:2026-021
                 泰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0.041元(含税)
  ?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6/6/18     -      2026/6/22     2026/6/22
  ? 差异化分红: 是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泰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2026 年 5 月
  二、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
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
  (1) 本次差异化分红方案
  根据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关于 2025 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
议案》,公司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 385,887,492 股,扣除公司回
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数量 2,351,740 股,实际以 383,535,752 股为基数,向全
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041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15,724,965.83 元(含
税)。
   (2)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的计算依据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
除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由于公司本次分红为差异化分红,上述公式中现金红利指以实际分派根据总
股本摊薄调整后计算得出的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
   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
总股本=(383,535,752×0.041)÷385,887,492≈0.04075 元/股
   公司本次仅进行现金红利分配,不进行转增股本或送红股,故公司流通股份
变动比例为 0。
   综上,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04075)÷(1+0)=(前收盘价
格-0.04075)元/股。
     三、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6/6/18       -          2026/6/22    2026/6/22
   四、分配实施办法
   (1)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
   (2)除公司自行发放对象外,其他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
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
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
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
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喻信东先生、王丹女士、喻信辉先生、喻慧玲女
士。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
   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5]101 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
通知》(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个人及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
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
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 0.041 元;对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
人所得税,待个人及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
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
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
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
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
(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
  (2)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
  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国税函 2009[47]号)的规定,按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
有关问题的通知》
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 0.0369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
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
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
  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
[2014]81 号)的规定,在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不具备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提供投资者的身份及持股时间等明细数据的条件之前,暂不执行按持股
时间实行差别化征税政策,由上市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并向其主管
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申报。对于香港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
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 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
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上市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
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应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
予以退税。因此,对于通过沪港通持有公司股票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
个人),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0369 元。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
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公司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为税前每股 0.041 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
  对于公司本次权益分派事项若有疑问,请通过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722-3308115
  特此公告。
                      泰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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