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
,-./0123456789:;
<=>?@)AB
C'DEF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迈得医疗工业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差异化分红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致:迈得医疗工业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迈得医疗工业设备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以下简称《监管指
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迈得医疗工业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 2025 年度利润分配所涉差异化分红
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
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差异化分红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
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
告、审计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
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差异化分红相关事宜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
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差异化分红的原因
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以自有资金通过集
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已发行的部分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在未来适宜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时机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
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的公告》,截止 2025 年 3 月 11 日,公司通过集中竞价交
易方式已累计回购公司股份 2,592,575 股,占公司总股本 166,219,690 股的比例为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公司拟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2.5 元(含
税),以截至 2026 年 4 月 24 日公司总股本 164,324,600 股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证
券账户中股份 2,592,575 股后的股份数 161,732,025 股测算,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
比例为 62.26%。
根据《公司法》《监管指引》《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等权利。
基于上述情况,公司 2025 年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差异化分红。
二、本次差异化分红的方案
根据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 202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的议案》,公司 2025 年年度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减公
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2.5 元(含
税)。2025 年度公司不送红股,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以截至本申请日公司总股本 164,324,600 股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
份 2,592,575 股 后 的 股 份 数 161,732,025 股 测 算 , 合 计 拟 派 发 现 金 红 利
三、本次差异化分红对除权(息)参考价的影响
公司申请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南第 2 号——业务办理:第五号——权益分派》,按照以下方式计算除权
(息)参考价: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
变动比例)。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根据公司 202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本次利润分配不送红股、不进行资本公
积金转增股本,因此权益分派前后公司流通股变动比例为 0。
基于上述,以本次申请日前一交易日 2026 年 5 月 25 日当日收盘价 18.17 元
/股为基础,计算的除权(息)参考价格及影响如下:
流通股份变动比例)=(18.17 元/股-0.25 元/股)÷(1+0)=17.92 元/股;
红利)÷总股本=(161,732,025 股×0.25 元)÷164,324,600 股≈0.25 元;
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18.17 元/股-0.25 元/股)÷(1+0)=17.92 元
/股;
拟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根据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
=|17.92 元/股-17.92 元/股|÷17.92 元/股=0%,小于 1%。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实施本次差异化分红对公司股票除权(息)参考
价格影响的绝对值在 1%以下,影响较小。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差异化分红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监管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
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