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华谦律师事务所
关于哈药集团人民同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
之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六月十一日
哈尔滨市南岗区长江路 28 号长江国际大厦 15、17 层,邮编:150000
电话/Tel:0451-87818888 传真/Fax:0451-823462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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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华谦律师事务所
关于哈药集团人民同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
法律意见书
致:哈药集团人民同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黑龙江华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哈药集团人民
同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民同泰”或“公司”)的委托,
指派何婷婷、吴琼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人民同泰召开
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
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哈药集团人民同泰医药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
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仅对本
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与参加会议的人员资格及会议表
决程序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
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人民同泰为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
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本所同意,人民同泰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
人民同泰本次股东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
本所依法对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
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了《哈药集团人民同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关
于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其中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时间、地点、内容及其他相关事项。
其中: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6 年 6 月 11 日(星期四)14 点 00
分,召开地点为:哈尔滨市道里区哈药路 418 号公司七楼会议室,由
公司董事长朱卫东主持;网络投票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
票系统进行投票,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
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
者的投票,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
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表决权的股份数为432,958,054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74.6623%。本
所律师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
进行了验证,依据授权委托书对股东代理人资格的合法性进行了验证。
认,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13名,代表
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
络有限公司验证。
次股东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行使表决权
的资格及列席人员资格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议通知中列举的事项进行了审议并表决。
师共同进行监票,并由监票人对表决结果进行统计,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交易所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
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本次股东会的最终表决结果系根据现场投票结果和网络投票结
果的数据进行合并统计后作出,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
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
同意:435,517,388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8965%;反对: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170%。
表决结果:通过
同意:435,482,088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8884%;反对: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169%。
表决结果:通过
同意:435,422,488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8747%;反对: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73%。
表决结果:通过
同意:434,292,254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6155%;反对: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173%。
表决结果:通过
同意:435,519,788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8970%;反对: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172%。
表决结果:通过
同意:435,458,788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8830%;反对: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174%。
表决结果:通过
同意:435,481,388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8882%;反对: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128%。
表决结果:通过
同意:435,516,088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8962%;反对: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173%。
表决结果:通过
同意:435,508,088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8943%;反对: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121%。
表决结果:通过
同意:2,778,134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86.6641%;反对: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6596%。
韩东平)
表决结果:通过
同意:435,531,288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8997%;反对: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119%。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实际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所载
议案一致,本次股东会没有修改原有提案及提出新提案的情形。本
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未以任何理由搁
置或者不予表决。
以上议案中的特别议案 3,已经出席会议的全体股东(包括股东
授权代表)以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其余为普通议案,已经出
席会议的全体股东(包括股东授权代表)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其中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 10,所涉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股
东进行表决。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
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
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以下为签署部分,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黑龙江华谦律师事务所关于哈药集团人民同泰医
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黑龙江华谦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
马 雷
经办律师:
何婷婷
经办律师:
吴 琼
二○二六年六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