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 融 街: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6-11 18:1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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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为完善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体系,建立科学有效激励与约束
机制,调动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积极性,提升公司经营管理
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公司章程》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包括:
     (一)董事:独立董事、外部非独立董事(未与公司签
订劳动合同)
     、内部非独立董事(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章程》规定的高级管理人
员。
  第三条 管理原则
 (一) 依法合规性
 公司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应符合国家法律
法规及监管要求;
 (二) 外部竞争性
 公司整体薪酬水平与市场对标,以行业中同一竞争组别
公司薪酬水平为重要参考,按照薪酬水平与业绩责任相匹配
的原则确定;
 (三) 内部公平性
 公司根据不同职位贡献与价值付酬,体现不同岗位价值
内部公平性;
 (四) 激励与约束并重
 薪酬水平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履职绩效挂钩,实现有
效激励与风险约束的平衡。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
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
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
股计划;
  (四)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应包括薪酬确
定的依据和具体构成,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本办法制定。
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高级管理人员薪
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披露。
         第三章 薪酬结构与标准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结构
 (一)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在公司领取独立董事津贴,
除此之外不再领取其他任何报酬;
 (二)外部非独立董事:不在公司领取薪酬;
 (三)内部非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内部非独立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
励收入等组成。内部非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在
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中的占比,原则上不低于 50%;
 (四)经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议,并经董事会审批,
可以临时性的为专门事项设立专项奖励作为对在公司担任
具体职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的补充;
 (五)中长期激励收入按照相关管理办法、任期考核方
案等执行。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标准
 (一)根据本办法确定的管理原则,按照内部非独立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所担任的职务和贡献确定其薪酬
标准。薪酬水平应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营业绩和个
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
 (二)独立董事津贴标准可以根据市场水平调整;
 (三)公司应当结合行业水平、发展策略、岗位价值等
因素合理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普通职工的薪酬分配比
例,推动薪酬分配向关键岗位、生产一线和紧缺急需的高层
次、高技能人才倾斜,促进提高普通职工薪酬水平。
        第四章 绩效评价与薪酬发放
 第八条 绩效评价
 (一)公司内部非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
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应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绩效评价工
作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组织实施,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
展;
     (二)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
绩效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第九条 薪酬发放
     (一)独立董事津贴按月发放;
     (二)内部非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基本薪酬按月发
放;
 (三) 内部非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
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
 (四)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社
会保险、住房公积金费用及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缴纳的部分,
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
 (五)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
辞职等原因离任的,薪酬按其实际任期计算并予以发放,核
算与发放遵循公司相关制度规定。
           第五章 止付追索
 第十条 止付追索
 (一)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董事会授权下,
评估是否需要针对特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起绩效薪酬和
中长期激励的止付追索程序,并履行相应审批程序;
 (二)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
时,应当及时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
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三)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
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
负有过错的,公司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
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
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
     《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经公司股东会
通过后生效,原《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监事薪酬
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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