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349 证券简称:三一重能 公告编号:2026-029
三一重能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公司存在首发战略配售股份,首发战略配售股份已全部上市流通
? 是否涉及差异化分红送转:是
? 每股分配比例,每股转增比例
每股现金红利0.37元
每股转增0.3股
? 相关日期
新增无限售条件流
股权登记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通股份上市日
一、 通过分配、转增股本方案的股东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及转增股本方案经公司2026 年 5 月 15 日的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
议通过。
二、 分配、转增股本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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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
《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会表决权、利润分
配、公积金转增股本、认购新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权利。
(1)本次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根据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 2025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
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以 2025 年度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扣
减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为基数,向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
红利 0.37 元(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股转增 0.3 股。如在实施权
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因股份回购等事项导致公司可参与分配股本发生变动的,
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
本次利润分配及转增股本以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的公司 A 股总股本
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37 元,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股转增 0.3 股,共计
派 发 现 金红 利 452,549,516.37 元,转增 366,932,040 股,本 次分配 后总股本 为
(2)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息)参考价格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公司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息)开盘参
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由于公司本次进行差异化分红送转,上述公式中现金红利、流通股份变动比
例指根据总股本摊薄调整后计算的每股现金红利、每股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计算公式如下:
①每股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
=(1,223,106,801 股×0.37 元)÷1,226,404,215 股≈0.3690 元
②每股流通股份变动比例=(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流通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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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动比例)÷总股本=(1,223,106,801 股×0.3 股)÷1,226,404,215 股≈0.2992 股
综上,本次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3690)÷(1+0.2992)。
三、 相关日期
新增无限售条件流
股权登记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通股份上市日
四、 分配、转增股本实施办法
(1)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除公司自行发放对象
外,其余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
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
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
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
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本次转增股本,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
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公司股东梁稳根先生、唐修国先生、向文波先生、毛中吾先生直接持有股份
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
(1)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
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2〕85 号)、
《关
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有关规定,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
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
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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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统一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按照上述通知规定,公司派发股息红
利时,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37 元人民币;待其转
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
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
司应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
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持有股权激励限售股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本公司
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37 元人民币;待个人转让股票时,
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
(3)对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公司将根据国家税
务总局于 2009 年 1 月 23 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
(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照 10%
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即按每股 0.333 元人民币派发红利。如相关股东
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
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本公司 A
股股票(“沪股通”),其股息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
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
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 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本公司按
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333 元人民币。对于香港
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
所得税率低于 10%的,相关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本公
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应按已征
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5)对于公司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其股息、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每股实
际派发现金红利 0.37 元人民币。
(6)本次转增股本的资本公积金来源为股本溢价发行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本
次转增股本不扣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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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股本结构变动表
公司首发战略配售股份是否已全部上市流通:是
单位:股
变动数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后
转增
一、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份(非流通股) 36,920,000 11,076,000 47,996,000
二、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流通股) 1,189,484,215 355,856,040 1,545,340,255
三、股份总数 1,226,404,215 366,932,040 1,593,336,255
六、 摊薄每股收益说明
实施送转股方案后,按新股本总额1,593,336,255股摊薄计算的2025年度每股收
益为0.4510元。
七、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如有疑问,请按照以下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公司证券投资部
联系电话:010-60737789
特此公告。
三一重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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