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600 证券简称:领益智造 公告编号:2026-065
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 2025 年 12 月 5 日和
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 2026 年度担保事项的议案》。为保证公司
及其子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2026 年度公司(含控股子公司)拟为公司及
子公司的融资或其他履约义务提供担保,预计担保总额度合计不超过人民币
控股子公司)对子公司、子公司对公司之间的担保额度进行调配,亦可对新成立
的子公司分配担保额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6 日在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公司及子公司 2026 年度担保事项的公告》。
二、担保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和华侨银行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华侨银行”)签订了《最
高额保证合同》,为公司全资子公司领益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领
益科技”)、东莞领杰金属精密制造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领杰”)、东
莞盛翔精密金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盛翔”)和华侨银行签订的主合同《银
行信贷函》及银行信贷业务标准条款(以下简称“标准条款”)(银行信贷函和
标准条款统称“授信合同”)项下形成的最高信贷本金余额为人民币 3 亿元的主
债权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担保。主债权的发生期间自 2026 年 6 月 11 日起至下列
日期中最早发生之日止:(1)银行根据授信合同取消全部尚未使用的信贷额度
之日;(2)保证人、借款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之日;(3)银行根据本合同
行使担保权时;(4)2030 年 6 月 10 日。《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
为三年,该等三年期间自被担保债务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
公司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行(以下简称“交通银行”)签订了《保
证合同》,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桂林领益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桂林领益”)
与交通银行在 2026 年 5 月 26 日至 2027 年 12 月 12 日期间签订的全部授信业务
合同项下形成的本金余额最高额为人民币 8,000 万元的主债权提供最高额保证担
保。保证期间根据主合同约定的各笔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开立银行承兑汇票
/信用证/担保函项下,根据债权人垫付款项日期)分别计算。每一笔主债务项下
的保证期间为,自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计
至全部主合同项下最后到期的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
项之日)后三年止。
本次担保事项在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范围内,无需再次
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本次担保被担保公司担保额度使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人民币
股东会审议通 被担保方本次使
公司类别 被担保方
过的担保额度 用的担保额度
领益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资产负债率<70%的
注
控股子公司
东莞盛翔精密金属有限公司
东莞领杰金属精密制造科技
资产负债率≥70%的 有限公司
控股子公司
桂林领益制造有限公司 8,000.00
合计 4,000,000.00 - 38,000.00
注:共用额度,无需重复计算合计数。
被担保人领益科技、东莞领杰、东莞盛翔、桂林领益未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其经营状况稳定,资信状况良好,公司能对其经营进行有效管理,并能及时掌握
其资信情况、履约能力,担保风险总体可控。
三、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和华侨银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保证人: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华侨银行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借款人:领益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东莞领杰金属精密制造科技有限公司、
东莞盛翔精密金属有限公司
《最高额保证合同》的主合同为华侨银行和领益科技、东莞领杰、东莞盛翔
于 2026 年 6 月 11 日签订的银行信贷函、标准条款以及银行信贷函和标准条款的
任何补充、修订、更新,华侨银行已同意按照授信合同规定的条款和条件向借款
人提供限额为人民币 3 亿元的信贷额度。主债权的发生期间自 2026 年 6 月 11 日
起至下列日期中最早发生之日止:(1)银行根据授信合同取消全部尚未使用的
信贷额度之日;(2)保证人、借款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之日;(3)银行根
据本合同行使担保权时;(4)2030 年 6 月 10 日。
《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的保证的范围包括被担保债务和银行实现债权的费
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
律师费、差旅费及其他费用和开支。
保证人在《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承担的保证责任为连带保证责任。
《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三年。该等三年期间自被担保债务的
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计算。在发生《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的情形下,保证人的保
证期间应自该等延期或宽限到期之日起算,期限仍为三年。
(二)公司和交通银行签订的《保证合同》
保证人: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行
债务人:桂林领益制造有限公司
《保证合同》的主合同为债权人与债务人在 2026 年 5 月 26 日至 2027 年 12
月 12 日期间签订的全部授信业务合同。主债权为主合同(有多个主合同的指全
部主合同,下同)项下的全部主债权,包括债权人根据主合同向债务人发放的各
类贷款、透支款、贴现款和/或各类贸易融资款(包括但不限于进口押汇、进口
代收融资、进口汇出款融资、出口押汇、出口托收融资、出口发票融资、出口订
单融资、打包贷款、国内信用证押汇、国内信用证议付、国内保理融资、进出口
保理融资等),和/或者,债权人因已开立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或担保函(包
括备用信用证,下同)而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包括或有债权),以及债权人因
其他银行授信业务而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包括或有债权),主债权本金余额最
高额 8,000 万元整。
保证的范围为全部主合同项下主债权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
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或
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它费用。
保证人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下列两项金额之和:(1)担保的主债权本金余
额最高额 8,000 万元整;(2)前述主债权持续至保证人承担责任时产生的利息
(包括复利、逾期及挪用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保证合同》约定的债
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
《保证合同》项下的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期间根据主合同约定的各笔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开立银行承兑汇票
/信用证/担保函项下,根据债权人垫付款项日期)分别计算。每一笔主债务项下
的保证期间为,自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计
至全部主合同项下最后到期的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
项之日)后三年止。
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债务人可分期履行还款义务的,该笔主债务的保证期间
按各期还款义务分别计算,自每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
日)起,计至全部主合同项下最后到期的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
付款项之日)后三年止。
债权人宣布任一笔主债务提前到期的,该笔主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以其宣
布的提前到期日为准。
四、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实际担保余额合计 1,711,390.35 万元,占公司最近
一期(2025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资产的 71.19%。其
中,公司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的实际担保余额为 1,477,667.33 万元,合并报
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对子公司实际担保余额为 89,769.96 万元,合并报表范围内的
子公司对母公司实际担保余额为 140,114.07 万元,对参股子公司无担保余额,公
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的担保总金额为 3,839.00 万元,占公司
最近一期(2025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资产的 0.16%。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也无涉及诉讼的对
外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形。
五、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六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