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鑫农业: 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下属分公司收到《北京市顺义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6-11 18: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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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860    证券简称:顺鑫农业        公告编号:2026-013
        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下属分公司收到
  《北京市顺义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公司北京顺鑫农业股份
有限公司鹏程食品分公司(以下简称“鹏程食品”)于近日收到北京市顺义区生
态环境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顺环罚字(2026)17 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
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当事人名称: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鹏程食品分公司
程食品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鹏程食品作为顺义区水环境监管重点排污
单位,其污水治理设施加药泵于 2026 年 2 月 27 日出现故障,当日维修完毕,自
测总磷合格后继续排放废水。经剔除无效监测数据后核算,该单位当日污水总排
口总磷有效日均值达 9.43mg/L,超出排污许可证规定的 8.0mg/L 排放限值,超许
可排放浓度倍数 0.178 倍,当日非停排时段累计排放废水 562.5 吨。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排污单
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
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的规定。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
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超过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排放
污染物”的规定。和《北京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 年版)》第七部
分表(二),你单位符合 500 吨<一般单位日排水量≤1000 吨,超许可排放浓度倍数
≤1 的情形,应处 25-30 万元罚款。综合考虑你单位违法行为的环境影响程度和
积极改正违法行为等相关因素,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决定:
  处贰拾伍万元整(?250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公司采取的措施
  对于以上情况,公司管理层高度重视,并要求鹏程食品积极配合环保部门完
成整改措施,全面排查污水治理设施、自动监控设备,强化设施日常巡检、维护
及运维管理,完善环境管理制度,杜绝同类问题再次发生。
  三、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将在收到上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缴纳罚款。以上事项不会对公
司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会影响公司持续经营。
  公司将引以为戒,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公司生产经营行为,
切实履行好环境保护责任,杜绝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
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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