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浦钛业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提高信息披露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
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
法规、监管规则及本制度规定,将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或影响投资者决策的信息,在规定时间、通过规定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披
露的行为。
第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应当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原则,并做
到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本制度并保证有效实施;董事长为信息
披露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信息披露主要责任人,负责日常信息披露事务管
理;证券部为信息披露事务日常工作机构。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子公司、合营公
司、参股公司及其相关人员,以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信息披露义
务人。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
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七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
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八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
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
误导投资者。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
性。
第九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
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十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
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标准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中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二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
披露;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十三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
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
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
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第十五条 年度报告中的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需经审计委员会专项审核。关
联方资金往来的披露应当包括本金、利息、逾期情况、坏账准备计提等完整信息。
第十六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
业绩预告。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十七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
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
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十八条 重大事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决议;
(二)公司重大交易、关联交易达到规定标准的;
(三)公司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报废;
(五)公司重大合同、重大投融资;
(六)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
(七)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变更、质押、冻结;
(八)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
(九)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利润分配、转增股本;
(十)重大风险、重大灾害、重大违法违规;
(十一)监管部门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时履行首次披
露义务:
(一)董事会作出决议时;
(二)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者期限)时;
(三)公司(含任一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理应知悉重大事件发
生时。
第二十条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相关筹划情况和既有事实:
(一)该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有关该事件的传闻;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发生异常波动。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传递与审核程序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子公司负责人,知悉或应
当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在第一时间报告董事长并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
第二十二条 董事长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
组织临时报告披露工作。
第二十三条 信息披露文件编制完成后,由证券部提交董事会秘书初审、董
事长审阅;需董事会审议的,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披露;需审计委员会审议的
财务信息,应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四条 公司对外披露信息,统一由董事会秘书或证券部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指定平台报送披露;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任何人不得对外发布未公开重
大信息。
第五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二十五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是公司
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事
宜。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
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
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对董
事会秘书的工作予以积极支持。
第二十八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在披露后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归档,保存期限
不少于 10 年。归档文件包括公告原稿、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审计报告等
原始资料。除监管机构检查外,仅公司董事会秘书、证券部负责人可查阅,查阅
需经董事长批准。
第二十九条 公司每年至少组织一次信息披露专项培训,培训对象包括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及子公司负责人,培训内容包括信息披露法律法规、
监管案例、公司制度等。培训完成后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需补考;补考仍不
合格的,公司可调整其工作岗位。
第三十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投资者调研等方式与
投资者沟通时,不得提供内幕信息,应坚持公平信息披露原则。
公司与外部机构合作时,应当与其签订保密协议,明确其信息保密义务。外
部机构需查阅公司未公开信息的,应当经董事会秘书批准,并登记备查。外部机
构泄露未公开信息的,公司有权终止合作,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 暂缓与豁免披露
第三十一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深
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并
且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暂缓披露。
第三十二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深圳证券交易
所认可的其他情形,按本制度要求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公司违反国家
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披露。
第七章 保密与责任追究
第三十三条 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对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登
记、备案、管理,严禁内幕信息泄露及内幕交易。
第三十四条 公司对已披露信息的差错进行调查、认定和整改。责任认定应
当区分不同情形,分别给予通报批评、降薪、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涉嫌违法犯
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差错整改情况应向监管部门报告并披露。
第三十五条 对违反本制度、泄露未公开信息、影响公司正常信息披露或造
成公司损失的,公司将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
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则及《公司章程》
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金浦钛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六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