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完善沙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促进公司可持续健康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沙河实业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
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体包括以下人员:
(一)在公司内部担任其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包括董事长)
(二)外部非独立董事
(三)独立董事
(四)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章程》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水平,确保薪酬水平与企业效益相匹配,确保
股东在利益分配中处于优先地位;
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激励约束紧密结合,实现业绩升、薪酬
升,业绩降、薪酬降的机制。
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
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
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
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事项。
以披露;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报董
事会审议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披露。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严格遵循《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定的要求,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总额与公司经济效益、经营业绩考核
结果紧密挂钩,坚持效益导向与公平分配相结合的原则。在公司
整体工资总额预算框架内,合理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
总额及增长幅度,公司依法依规规范内部分配秩序,实现薪酬与
责任、风险、贡献相匹配,促进公司可持续高质量发展。
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批准。除本制度规定的津贴外,独立
董事不得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单
位和人员取得其他利益。
薪酬结构包括基本薪酬、绩效薪酬、中长期激励,其他补贴津贴
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及公司薪酬相关制度执行。其中绩效薪酬
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 50%。
公司经营情况和业绩完成情况,根据相关政策核定发放。其他薪
酬福利按有关规定执行。
视公司经营情况和相关政策组织实施。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年度考核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组织实施,考
核结果作为绩效薪酬、中长期激励收入的重要依据。主要考核指
标包括公司业绩、分管工作完成情况、合规风控等。
的,薪酬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核发。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年薪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如有)予以重
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依
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如
有),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
(如有)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依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
(如有),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
激励(如有)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定相冲突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