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盐化工: 中盐化工董事薪酬管理办法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6-11 17: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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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盐内蒙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薪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董事薪酬管理,健全上市公司治理机制,
建立激励与约束并重的董事履职保障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中盐内蒙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及《中盐内蒙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等
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
  第三条 董事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合规。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规则及《公司章
程》,决策程序公开透明,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二)权责匹配。董事薪酬水平与履职责任、投入程度相适
应,独立董事津贴标准兼顾市场水平与公司规模。
  (三)激励约束并重。建立与履职评价相挂钩的津贴调整及
止付机制,强化董事忠实勤勉义务。
  (四)分岗分类管理。在公司兼任高级管理职务的董事,按
所任管理职务领取薪酬,不另行领取董事津贴;独立董事按规定
领取董事津贴。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与决策程序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薪酬委
员会”)负责研究拟订董事薪酬政策、津贴方案、考核标准及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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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建议,监督本办法执行。
     第五条 董事薪酬方案由薪酬委员会提出,经公司党委前置
研究讨论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再提交股东会批准并依法披露。
     第六条 回避事项。
     (一)在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考评或
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二)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津贴整体方案时,全体独立董事
应当回避。
     (三)董事会成员兼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对其作为高级管理
人员进行考评或讨论其薪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第七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董事会办公室及财务部配合薪酬
委员会,落实薪酬核算、发放及信息披露具体工作。
     第八条 公司按照证券监管规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在
定期报告中披露董事薪酬的决策程序、构成、标准及实际发放情
况。
             第三章 薪酬标准
     第九条 独立董事薪酬
     (一)独立董事实行固定津贴制度,津贴标准由薪酬委员会
参照同行业、同规模上市公司市场水平提出,经董事会、股东会
审议通过后执行。
     (二)独立董事出席董事会、股东会及专门委员会会议所发
生的合理差旅费用,由公司据实报销。
     (三)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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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
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四)独立董事不得参与公司股权激励及其他任何形式的中
长期激励计划。
     第十条 内部董事(执行董事)
     在公司担任企业负责人职务的董事,其薪酬按照《企业负责
人薪酬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执行,不再另行领取董事津贴。
     第十一条 外部董事(非执行董事)
     独立董事以外的外部董事,不在公司担任经营管理职务的,
原则上不在公司领取任何薪酬,经股东会另行批准的除外。
     第十二条 职工董事
     在本公司担任其他职务并领取岗位薪酬的,不再额外领取董
事津贴。
           第四章 薪酬发放与管理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津贴按年度发放。独立董事津贴为税前
金额,公司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及相关法定费用后发放。
     第十四条 董事因换届、改选、辞职或被罢免等原因离任的,
薪酬按实际任职月数计算发放;任职不满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
算。
     第十五条 董事在任期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被监管机
构行政处罚或因涉嫌违法违规被立案调查期间,公司可暂缓发放
其薪酬或津贴,待处理结果明确后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薪酬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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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董事薪酬标准根据市场变化、公司经营状况、董
事履职评价结果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方案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
的程序审议。
  第十七条 调整参考依据包括但不限于:同行业上市公司董
事薪酬水平、公司资产及营收规模变化、独立董事履职考核结果、
通货膨胀水平、公司发展战略及组织结构调整等。
         第六章 止付与追索
  第十八条 董事违反法律法规、监管规则或《公司章程》,
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忠实勤勉义务,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导致
公司被行政处罚或造成公司资产损失的,公司可减少、停止支付
未发放的薪酬或津贴,或追回已发放部分。
  第十九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被追溯
重述财务报告的,应对董事薪酬重新核算,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第二十条 薪酬委员会知悉上述触发情形后,应当及时评估
是否启动追索程序,形成书面意见提交董事会审议;经董事会确
认后,由相关部门执行。追索扣回适用于在职、离任及退休董事。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或与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
则及《公司章程》不一致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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