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5008 证券简称:长鸿高科 公告编号:2026-030
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担保对象及基本情况
实际为其提供的
是否在前期预计 本次担保是否有
被担保人名称 本次担保金额 担保余额(不含本
额度内 反担保
次担保金额)
浙江长鸿生物材料
有限公司(以下简 10,000.00 万元 120,606.81 万元 是 否
称“长鸿生物”)
? 累计担保情况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金额(万元) 不适用
截至本公告日上市公司及其控股
子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亿元)
对外担保余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
√担保金额(含本次)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 50%
□对外担保总额(含本次)超过上市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0%
特别风险提示(如有请勾选)
□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担保总额(含本次)达
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30%
□本次对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单位提供担
保
其他风险提示(如有) 不适用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基本情况
近日,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长鸿高科”)
全资子公司长鸿生物与浙江浙商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租赁”)签
订《融资租赁合同》(合同编号为浙商租【2026】租字第(A-0091)号),长鸿生
物以自有固定资产售后回租方式向浙商租赁申请融资租赁业务,租赁期限 36 个
月,租赁本金 10,000 万元。同时,公司与浙商租赁签署《保证合同》,为上述
融资租赁业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二)已经履行的审议程序
日,公司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6 年度提供担保额
度预计的议案》,同意公司 2026 年度为控股子公司及孙公司新增提供担保额度
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关于 2026 年度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
担保事项在上述授权范围内,无需另行召开董事会及股东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被担保人类型 法人
被担保人名称 浙江长鸿生物材料有限公司
被担保人类型及上市公
全资子公司
司持股情况
主要股东及持股比例 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股 100%
法定代表人 滕明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683MA2JQLT1X1
成立时间 2020 年 10 月 29 日
注册地 浙江省绍兴市嵊州市剡湖街道明心岭路 618 号
注册资本 117,000 万元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一般项目:生物基材料制造;生物基材料销售;生物基
材料技术研发;生物基材料聚合技术研发;货物进出口;
技术进出口;塑料制品制造;塑料制品销售;合成材料
销售;合成材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化工产品销
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
经营范围
类化工产品);热力生产和供应;炼焦(除依法须经批
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
可项目:危险化学品生产;危险化学品经营(依法须经
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
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项目 /2026 年 1-3 月(未
/2025 年度(经审计)
经审计)
资产总额 309,816.05 304,448.46
主要财务指标(万元) 负债总额 173,534.22 166,976.58
资产净额 136,281.83 137,471.88
营业收入 51,229.45 242,692.17
净利润 -1,245.10 1,003.45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与浙江浙商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签署的《保证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一)被担保人(承租人):长鸿生物
(二)保证人:长鸿高科
(三)债权人(出租人):浙江浙商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四)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五)保证范围:1.保证人的保证范围包括但不限于:(1)主合同项下债权
人对承租人享有的全部债权,包括但不限于承租人按照主合同应向债权人支付的
全部租金/租前息、租赁手续费、租赁保证金、名义价款、违约金、赔偿金、提
前终止损失金、提前终止补偿金以及其他应付款项,如遇主合同项下约定的利率
发生变化,应以变化之后相应调整的债权金额为准;以及(2)承租人在主合同项
下任何其他义务的履行;以及(3)债权人为维护及实现主债权和担保权利而支付
的各项成本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公证费、保全费、保险费、
担保费、公告费、律师费、差旅费及主合同项下租赁物取回时的保管、维修、运
输、拍卖、评估等费用)。2.如果主合同被认定为不成立、不生效、无效、部分
无效或被撤销、被解除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保证人须对认定后所确认的承租
人应当承担的给付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因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而形成的承租人的
全部债务)依然向债权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如果主合同被认定为实质系其它
合同法律关系(如由融资租赁法律关系转化为借款法律关系),保证人的责任不因
此免除,并须对转化后的合同项下债务人的全部债务向债权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六)保证期间:1.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
项下承租人全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满三年时止。2.承租人在主合同项下的
债务履行期限如有变更,则保证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变更后的全部债务
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满三年时止。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担保的债务人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因生产经营活动存在融资需求,故开
展本次担保。债务人资信状况良好,担保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
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对外担保的实际担保余额为 19.19 亿元,占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96.92%,其中公司对全资子公司的担保余额为 12.06
亿元,公司对全资孙公司的担保余额为 7.13 亿元。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对外逾期
担保的情况。
特此公告。
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