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006 证券简称:莱美药业 公告编号:2026-036
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的会议通知于2026年5月26日以公告形式发出,现场会议于2026年6月10日(星期
三)15:30在重庆市两江新区黄山大道杨柳路2号重庆市科学技术研究院1期B栋13
楼会议室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长梁
建生先生主持,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出席
了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本次股东会并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70人,代表股份250,948,108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766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
份247,442,90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434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68
人,代表股份3,505,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320%。出席本次股东
会并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68人,代表股份3,505,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3320%。
二、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并形成
本决议:
本次会议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梁建生先生、刘龙先生、周永盛先生、赖树生
先生、林松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期自本次股东会选举通过之
日起三年。具体选举情况如下:
总表决情况:同意 247,510,23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8.63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67,32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9208%。
表决结果:通过,梁建生先生当选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 247,510,23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8.63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67,32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9207%。
表决结果:通过,刘龙先生当选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 247,510,23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8.63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67,32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9207%。
表决结果:通过,周永盛先生当选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 247,510,23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8.63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67,32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9207%。
表决结果:通过,赖树生先生当选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 247,510,23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8.63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67,32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9207%。
表决结果:通过,林松先生当选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本次会议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陈立女士、闫信良先生、杜娟娟女士为第六届
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自本次股东会选举通过之日起三年。具体选举情况如下:
总表决情况:同意 247,750,22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8.725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07,3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8.7675%。
表决结果:通过,陈立女士当选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 247,750,22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8.725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07,31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8.7675%。
表决结果:通过,闫信良先生当选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 247,750,22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8.725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07,31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8.7675%。
表决结果:通过,杜娟娟女士当选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 250,197,04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7007%;反对 744,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966%;
弃权 6,86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754,1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8.5730%;反对 744,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2313%;弃权 6,86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57%。
总表决情况:同意 249,824,04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5521%;反对 1,117,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381,1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7.9316%;反对 1,117,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8726%;弃权 6,86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57%。
总表决情况:同意 249,800,64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5428%;反对 1,140,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357,7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7.2641%;反对 1,140,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5402%;弃权 6,86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57%。
总表决情况:同意 250,347,04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7605%;反对 554,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08%;
弃权 46,86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8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904,1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2.8523%;反对 554,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8108%;弃权 46,86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369%。
总表决情况:同意 250,347,04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7605%;反对 594,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368%;
弃权 6,86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904,1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2.8523%;反对 594,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9520%;弃权 6,86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57%。
总表决情况:同意 250,347,04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7605%;反对 554,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08%;
弃权 46,86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8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904,1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2.8523%;反对 554,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8108%;弃权 46,86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369%。
总表决情况:同意 250,180,20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7007%;反对 744,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966%;
弃权 6,86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754,1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8.5730%;反对 744,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2313%;弃权 6,86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57%。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兼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崔丹在审议本议案时已回避表决,
其所代表的表决权股份数16,844股未计入本议案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对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
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以及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符合
《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及作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