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连科技: 深圳壹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2026年6月制定)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6-10 20:1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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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壹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壹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管理,
防范和控制价格、汇率、利率等市场风险,保障公司经营稳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
易》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壹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深圳壹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投资和交易决策制度》
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套期保值业务包括金融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及商品期货套期保值
业务。
  金融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是指为满足正常经营或日常业务需要,与境内外具有相关
业务经营资质的金融机构开展的用于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的各项业务,包括但不限
于远期结售汇、外汇掉期、外汇期权、利率互换、货币互换、 利率掉期、利率期权及其
组合等衍生产品业务。
  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是以规避公司生产经营中的商品价格风险为目的,从事买进
或卖出交易所期货或其他衍生产品合约,实现抵消现货市场交易中存在的价格风险的交易
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期货合约;远期/互换合约或者标准化期权合约。
  公司开展的套期保值业务主要包括下列类型:(一)对已持有的现货库存进行卖出套
期保值;(二)对已签订的固定价格购销合同进行套期保值;(三)对已签订的浮动价格
购销合同进行套期保值;(四)根据生产经营计划,对预期采购量或者预期产量进行套期
保值;(五)根据生产经营计划,对拟履行进出口合同中涉及的预期收付汇进行套期保值;
(六)根据投资融资计划,对拟发生或者已发生的外币投资或者资产、融资或者负债、浮
动利率计息负债的本息偿还进行套期保值;(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 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应当遵循合法合规、审慎稳健、风险可控、权责明确
的原则,不得以投机、套利或获取投资收益为主要目的。套期保值交易的品种、规模、方
向及期限原则上应当与需管理的风险敞口相匹配。
     第四条 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的资金来源应当为自有资金或依法合规的自筹资金,
不得使用募集资金。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的套期
保值业务。公司及子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应当依据本制度相关规定,履行相关审批和
信息披露义务。未经公司批准,子公司不得擅自开展套期保值业务。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董事会指定的相关委员会负责审查套期保值业务的必要
性、可行性及风险控制情况,加强对相关风险控制政策和程序的评价与监督。
     第七条 董事会可根据业务需要设立套期保值业务工作小组,负责套期保值业务方案
拟定、日常执行、风险监控和报告等工作。工作小组由公司管理层、财务中心、内审部、
证券部、法务部等相关人员组成。
     第八条 业务部门负责提出与生产经营相关的风险管理需求,提供采购、销售、库存、
订单、外币收支、融资安排等基础资料,协助测算风险敞口,并配合开展套期保值效果评
估。
     第九条 财务中心负责资金安排、保证金或权利金管理、账务处理、会计核算、交易
对手方资料管理及交易资金划转等工作,并配合开展风险敞口、盈亏情况及套期保值效果
的测算。
     第十条 风控、内审或董事会指定的监督部门负责对套期保值业务的审批执行、授权
管理、资金使用、交易头寸、盈亏状况、止损执行、会计处理及内控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
查。
  第十一条 证券部负责根据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信息披露制度,
组织履行套期保值业务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章 审批权限
  第十二条 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
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属于下列情形之一
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
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第十三条 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套期保值交易逐笔履行审议程序
和披露义务的,公司可以对未来 12 个月内的交易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履
行审议程序。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交易金额不得超过
已审议额度。
  第十四条 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的套期保值业务额度、期限、品种、交易工具、交易
场所、资金来源等不得擅自变更。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
规则、《公司章程》及本制度规定重新履行相应审批程序。
                  第四章 授权管理
  第十五条 公司对套期保值业务实行授权管理。交易执行、资金划拨、会计核算、风
险监控、内部审计和信息披露等岗位应当相互分离,不得由同一人员或同一部门负责业务
全流程。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的额度及期限内,根据业务需要确定具体
被授权人员及授权范围。授权文件应列明被授权人员、授权事项、交易品种、交易额度、
交易期限、交易对手方、资金权限、报告要求及授权有效期等内容。
  第十七条 被授权人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审慎、诚信履职,不得超越授权范围开展交
易。因岗位调整、离职或其他原因导致授权人员发生变动的,公司应当及时调整或撤销相
关授权,并妥善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八条 公司与期货公司、银行、证券公司或其他具备相应资质的金融机构签署开
户、交易、授信、结算等相关合同或协议的,应当按照公司合同管理、印章管理和授权审
批制度履行内部审批程序。
                 第五章 业务流程
  第十九条 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一般流程为套期保值计划和方案审批、套期保值
方案执行。
  第二十条 公司财务中心负责起草套期保值方案,方案包括被套期项目、风险敞口、
拟使用的期货和衍生品合约类别、交易方向、交易规模、交易期限、交易场所或交易对手
方、保证金或权利金安排、止损限额或亏损预警线、风险控制措施、应急处理预案和会计
处理方式。
  第二十一条 公司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开展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应当明确拟使用的期
货和衍生品合约类别及其预期管理的风险敞口,说明两者是否存在相互风险对冲的经济关
系,以及如何运用选定的期货和衍生品合约对相关风险敞口进行套期保值,并对预计可实
现的套期保值效果及持续评估计划进行说明。
  第二十二条 经授权的交易执行部门应当根据经批准的套期保值方案和授权文件执行
交易,及时取得交易确认文件,并将交易情况、交易确认单、成交记录等资料报送财务中
心相关负责人。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建立套期保值业务台账,完整记录交易日期、交易品种、合约
类别、交易方向、交易数量、交易价格、交易对手方、保证金或权利金、持仓情况、盈亏
情况、平仓或交割情况及对应风险敞口等信息。
                 第六章 风险管理
  第二十四条 财务中心应持续关注市场价格或公允价值变化、风险敞口变化、交易保
证金、浮动盈亏、套期关系有效性及套期保值效果。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针对不同交易品种、交易工具或交易对手方设置适当的止损限
额或亏损预警线,明确预警、报告、处置和审批流程,并严格执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合理控制套期保值规模,原则上不得超过实际经营需求或经批
准的风险敞口范围。用于套期保值的金融衍生品和商品期货与需管理的相关风险敞口应当
存在相互风险对冲的经济关系,使得相关金融衍生品和商品期货与相关风险敞口的价值因
面临相同的风险因素而发生方向相反的变动。
  第二十七条 公司开展场外衍生品交易的,应当评估审慎产品结构复杂程度、流动性
风险和交易对手方信用风险,选择资信良好、具备相应业务资格的交易对手方。
  第二十八条 公司开展境外期货或衍生品交易的,应当审慎评估交易必要性和在相关
国家和地区开展交易的政治、经济和法律等风险,充分考虑结算便捷性、交易流动性、汇
率波动性等因素。
  第二十九条 发生市场剧烈波动、交易对手信用风险、保证金不足、系统故障、异常
交易、重大亏损或其他重大风险事件时,财务中心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并按照应
急处理预案采取风险处置措施。
              第七章 资金管理和会计处理
  第三十条 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应当坚持资金安全原则,合理安排和使用交易资金,
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套期保值业务资金的划拨、使用、追加和收回应当按照公司
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审批程序。
  第三十一条 套期保值业务资金出入应当通过公司指定账户办理,不得通过个人账户
或未经批准的其他账户进行。财务中心应当定期核对交易账户、资金账户、保证金余额、
权利金及交易盈亏情况。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及公司会计政策,对套期保值业务进行确认、
计量、列报和披露。拟采用套期会计处理的,应当按照相关准则要求进行套期关系指定、
套期有效性评估和相关会计处理。
  第三十三条 因合约到期、平仓、展期、实物交割或结算等产生的资金收付和会计处
理,应当按照法律法规、交易场所规则、交易合同及公司财务管理制度执行。
               第八章 报告和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公司财务中心应当定期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套期保值业务开展情况,包括
授权执行情况、交易头寸、风险敞口、风险评估结果、盈亏状况、止损执行情况和套期保
值效果等。
  第三十五条 公司内审部应当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套期保值业务的审批情况、实际操作
情况、资金使用情况、风险控制情况及盈亏情况,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三十六条 发现套期保值业务存在违法违规、超授权交易、内控缺陷、重大风险或
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公司应当及时采取整改措施,并按照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业
务规则及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履行相应报告和披露义务。
               第九章 信息隔离和保密
  第三十七条 参与套期保值业务的人员在未经公司许可前,不得擅自泄露交易方案、
交易额度、交易价格、持仓情况、盈亏情况及其他可能影响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或投资者判
断的信息。
  第三十八条 公司套期保值业务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分工相互独立,并由公
司审计委员会负责监督。
              第十章 信息披露与档案管理
  第三十九条 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应当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条 公司已实施的套期保值业务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一
年经审计的归属于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0%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及时披
露。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可以将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加总后适用前述规
定。
     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出现前款规定的亏损情形时,还应当重新评估套期关系的有
效性,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未按预期抵销的原因,并分
别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情况等。
     第四十一条 公司开展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在披露定期报告时,
可以同时结合被套期项目情况对套期保值效果进行全面披露。套期保值业务不满足会计准
则规定的套期会计适用条件或未适用套期会计核算,但能够通过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实现风
险管理目标的,可以结合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之间的关系等说明是否有效实现了预期风
险管理目标。
     第四十二条 对套期保值业务计划、交易资料、交割资料等业务档案及业务交易协议、
授权文件等原始档案由公司财务中心负责保管。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深圳壹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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