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壹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深圳壹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有效调动公
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益,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壹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本制度的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经理、副经
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投资总监等《公司章程》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原则,体现收入水平符合公司规模与业绩的原则,同时与外部薪
酬水平相符;
(二)责、权、利统一原则,体现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履行责任义务大小
相符;
(三)长远发展原则,体现薪酬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四)激励约束并重原则,体现薪酬发放与考核、与奖惩挂钩、与激励机制
挂钩;
(五)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执行情况挂钩原则,薪酬发放应考虑公司填补回
报措施执行情况。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公司董事的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在董事会或者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披露。
第五条 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
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
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
第六条 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
价,公司可以委托第三方开展绩效评价。独立董事的履职评价采取自我评价、相
互评价等方式进行。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会报告董事履行职责的情况、绩效评价结果及其薪酬情况,
并予以披露。相关内容可以通过董事会工作报告予以披露。
第七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等相关部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进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的构成及确定
第八条 董事会成员薪酬:
(一) 非独立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执行,不再领取董事津贴。
的具体任职岗位职责确定,不再领取董事津贴。
公司规定领取董事津贴。
(二) 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薪酬实行独立董事津贴制。津贴标准及发放形式由董事会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提出,报董事会及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执行。公司独立董事行使职责所需
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九条 在公司担任工作职务的非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
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等组成,具体如下:
(一)基本薪酬属于固定部分,根据其在公司担任的具体管理职务,结合其
教育背景、从业经验、工作年限、岗位责任、行业薪酬水平等因素确定,按固定
薪资逐月发放;
(二)绩效薪酬属于浮动部分,包含年度绩效考核奖金以及根据实际经营情
况、个人贡献度所获得的其他现金奖励,以年度经营目标为考核基础,根据每年
公司实现效益情况以及相关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业绩完成情况核定。
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三)中长期激励收入根据相关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参与员工持股计
划等中长期激励安排情况,结合公司经营状况、市场环境变化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
支付应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公司应当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
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
据开展。
第十一条 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不断
变化而做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进一步发展的需要。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依据为:
(一)同行业薪资增幅水平。每年通过市场薪资报告或公开的薪资数据,收
集同行业的薪资数据,并进行汇总分析,作为公司薪资调整的参考依据。
(二)通胀水平。参考通胀水平,以使薪资的实际购买力水平不降低作为公
司薪资调整的参考依据。
(三)公司盈利状况。
(四)公司发展战略或组织结构调整。
第十三条 经股东会审批,可以临时性地为专门事项设立专项奖励或惩罚,
作为对在公司任职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的补充。
第四章 薪酬的发放和管理
第十四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组建考核小组对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进行绩效考核。
第十五条 津贴按年度或者月度或者季度发放。
第十六条 公司内部任职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薪酬按月发放。绩效
薪酬根据年终考核结果发放。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从薪酬中扣除下列事项,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
公司代扣代缴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各类社会保险费用等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三)国家或公司规定的其他款项等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第十八条 公司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
任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绩效奖金并予以发放,其薪酬结构比例参照
本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发放
年度绩效奖励:
(一)严重违反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受到公司内部严重书面警告以上处分的;
(二)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
(三)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或被证券交易所予以
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合适人员的。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董事会授权下,评估是否需要针
对特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起绩效薪酬的追索扣回程序。董事会有权根据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的评估建议,决定是否对特定人员扣减、不予发放其当年未发放的
绩效薪酬,或追回其已发放的部分或全部绩效薪酬。
第二十一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
时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
额发放部分。
第二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
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
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
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五章 其他激励事项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激励
并实施相应的绩效考核。若公司未来实施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等长效激励机
制的,该等激励机制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负责拟定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并提交股东会审议。股权
激励的相关事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等确定。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负责拟订有利于激励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提高工作
绩效和促进经营指标达成的其他激励方案,并制定相应的考核办法。
第六章 其他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因故请事假、病假、工伤假以及在
职学习期间的薪资与福利按照公司相关制度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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