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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晋西车轴股份有限公司
康达股会字【2026】第 0288 号
致:晋西车轴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晋西车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
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
简称“《股东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
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晋西车轴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
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
关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进行核查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
会议的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
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
法律意见书
发生的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
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
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
应法律责任。
资料、说明和其他信息(以下合称“文件”)均真实、准确、完整,相关副本或复印
件与原件一致,所发布或提供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2 日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适时召
开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议案》。本次会议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同意召开,由第八届董事会召集。
媒体披露《晋西车轴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
《股东会通知》”)。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会议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了全体股
东,并对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召开方式、审议事项等进行了披露。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股权登记日为 2026 年 6 月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6 月 10 日 14:15 时在山西省太原市和平北路北巷 5
号晋西宾馆会议室召开,由董事长吴振国先生主持。
法律意见书
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6 年 6 月 10 日,其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
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9:15-15:00。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人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758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现场
会议的股东签到册、授权委托书等资料,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4 名,
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385,755,53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9283%。
上述股份的所有人为截至 2026 年 6 月 3 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加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754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24,544,84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315%。
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由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在本次会议中,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757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27,186,70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502%。
法律意见书
在本次会议中,通过现场或视频方式出席或列席本次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部
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所律师现场出席了本次会议。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人员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
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该等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了表决。现场会议以书面
记名投票的方式对《股东会通知》中所列议案进行了表决,并由股东代表以及本所律
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由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
现场会议的书面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结束后,本次会议的计票人及监票人将两项结果
进行了合并统计。本次会议没有对《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
(二)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的表决结果为:395,535,810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4015%;12,600,416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710%;2,164,16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275%。
议案的表决结果为:397,063,250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7737%;10,524,816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651%;2,712,32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612%。
其中,中小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13,949,565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
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1.3102%;10,524,816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
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7131%;2,712,32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
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67%。
法律意见书
议案的表决结果为:395,273,610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3376%;12,521,516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517%;2,505,26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107%。
议案的表决结果为:394,231,370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0835%;15,047,196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673%;1,021,82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492%。
议案的表决结果为:394,259,870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0905%;15,038,596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652%;1,001,92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443%。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
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资格、
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