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
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核
查意见
柳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公司”)拟发行股份
及支付现金购买广西柳州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柳钢集团”)持有的
广西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西钢铁”或“标的公司”)13%股权并
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独立财务顾问”)作为本次交易的独
立财务顾问,对本次交易是否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
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的规定对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入、用地、规划、建设施工等有关报批事项,不需要取得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复
文件,公司已在《柳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
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中详细披露了本次交易已经履行及尚需
履行的审批程序,并对可能无法获得批准的风险作出了特别提示。
权利,标的资产不存在被限制或禁止转让的情形,标的公司不存在出资不实或
者影响其合法存续的情况,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过户至上市公司不存在法律障
碍。
司的生产经营,有利于公司在人员、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继续
保持独立。
大不利变化,有利于公司增强抗风险能力;有利于上市公司增强独立性,不会
导致新增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
交易。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
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独立财务顾问监管要求》第四条的规定。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
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核查
意见》之签章页)
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
齐百钢 王 琦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