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科科技: 荣科科技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绩效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6-10 20: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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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荣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绩效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荣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构建科学有效的激励与
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保障
公司发展战略目标得以实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荣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对象为在公司取薪的董事及《公司章程》
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基本原则
 (一)坚持公开、公正、公平、透明的原则;
 (二)坚持按劳分配与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
 (三)遵循与公司长远利益相结合的原则;
 (四)坚守市场导向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
会)。委员会的职责为制定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开
展考核工作,同时负责拟订、审核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
酬政策与方案。委员会的职责与权限依照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工作细则》执行。
  第五条 薪酬方案的审批权限
  (一)公司董事的薪酬(津贴)方案由委员会拟定,经董事
会讨论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由委员会拟定,经董事
会审议批准后执行。
             第三章 薪酬构成
  第六条 公司向独立董事发放独立董事津贴,职务津贴为每人
每年人民币 120,000 元(税前),按月发放,除此之外不再额外
发放任何薪酬。独立董事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相关
规定履行职责(如出席公司董事会、股东会等)所产生的交通、
住宿等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七条 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
基本薪酬、绩效薪酬、福利补贴、特殊贡献奖、中长期激励等部
分构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的占比原则上不低于薪酬总
额的 50%。未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不在公司领取薪酬。
  第八条 基本薪酬
  董事及高管个人基本薪酬按照对应岗位 2025 年全年实际薪
酬总额的 50%确定,并按月发放。
  第九条 绩效薪酬
公式如下:
  董事及高管个人绩效薪酬= 绩效薪酬基数 × 组织绩效系数
× 个人绩效系数
     组织绩效系数依据公司年度经营目标的考核结果确定,计算
公式如下:
     组织绩效系数 = 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考核得分 ÷ 100。
     个人绩效考核系数的确定见本办法第十五条。
     绩效薪酬基数与基本薪酬相同。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根据公司业绩、行业发展等情形,
在年度绩效评价结束之后,提出薪酬调整方案,并提交董事会审
议。
     董事及高管月度发放的薪酬中,超出基本薪酬的部分为预发
绩效薪酬,将纳入年度绩效共同考核。若根据考核结果需扣减预
发绩效薪酬,则应相应追回。
方案》中作出规定。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完成后
支付,绩效评价应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进行。
     第十条 特殊贡献奖
     特殊贡献奖是对正常生产经营之外所发生的重大事项而设立
的专项奖励,奖励对象为高级管理人员。
     在以下情形中,高级管理人员可获得特殊贡献奖,具体奖励
金额需提报至董事会批准:
盈、化解重大风险以及解决重大经营难题;
公司或个人获得政府、行业、集团等给予的特别嘉奖。
  第十一条 福利补贴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福利补贴依据公司《福利管理制度》等
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中长期激励
  中长期激励与中长期考核评价结果挂钩,是对中长期经营业
绩及贡献的奖励,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以及其
他根据实际情况发放的中长期专项奖金、激励或奖励等。由公司
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激励方案。
  第十三条 薪酬调整
  董事会可依据公司经营效益状况、市场薪酬水平的变动情况
以及公司的经营发展战略等,对公司高管的薪酬标准进行调整。
             第四章 绩效考核
  第十四条 考核周期
  公司年度绩效考核周期为每年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需
在每年 3 月 31 日前完成上一年度的绩效考核工作。
  第十五条 公司考核目标
  公司年度经营指标由经济指标、管理指标两部分组成。
  经济指标包括营业收入、净利润等,具体考核计分规则由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另行制定。
  管理指标评价主要从战略落地、组织建设、科技创新等方面
进行考核。
  第十六条 董事及高管个人绩效考核等级
  董事及高管个人绩效考核主体及权重如下:
  董事长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直接考核;总裁由董事长
负责考核;副总裁由董事长(权重 40%)与总裁(权重 60%)共
同考核;财务负责人由董事长(权重 60%)与总裁(权重 40%)
共同考核;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负责考核。
  董事及高管个人绩效结果等级对应的系数范围:
    等级              数值范围
     A              1.3—1.5
     B+             1.0—1.3
     B              0.8—1.0
     C              0.5—0.8
     D                 0
  第十七条 考核评价
  每个考核年度结束后,公司人力资源部依据董事会批准下达
的经营目标值与实际完成值对比,将董事及高管考核结果及绩效
薪酬的方案提交至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核,报董事会批准。
  第十八条 公司较上一会计年度由盈利转为亏损或者亏损扩
大的,高级管理人员平均绩效薪酬未相应下降的,应当披露原因。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九条 激励约束条件
  (一)高级管理人员在年度内入职 6 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
按在职月份计算年度绩效薪酬;不满 6 个月的不计算年度绩效薪
酬。
     (二)高级管理人员在年度内,因个人原因离职或被免职的,
任职超过 6 个月按在职月份计算年度绩效薪酬;任职不满 6 个月
的不计算年度绩效薪酬。
     (三)高级管理人员解除任职的补偿内容应当符合公平原则,
不得损害上市公司合法权益,不得进行利益输送。
     第二十条 止付追索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
时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等予以重新
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或勤勉义务给公司造
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
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
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等,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
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等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有权取消其绩效薪酬或津贴等的发放,并对相关情形发生期
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或津贴等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级管理人员的;
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兼职报酬约定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兼任其他职务的,以一个主要岗位
为准,不得多头兼得;除本方案考核管理的年薪奖励外,一律不
得另外领取其他各种名义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等。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
与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
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生效期追溯至 2026
年 1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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