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新智能: 关于签订投资发展监管协议等相关协议进展的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6-10 20: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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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920174        证券简称:五新智能   公告编号:2026-131
              湖南五新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合同签署概况
(一) 基本情况
  根据战略发展规划,公司下属公司江苏五新重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
五新重工”)拟在江苏省通州湾开展“智能港机、海工装备研发生产项目”,故
江苏五新重工拟与江苏省通州湾江海联动开发示范区管委会签订《江苏省通州湾
江海联动开发示范区投资发展监管协议》,与江苏省江海联动开发示范区海洋与
渔业局签订《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海域交付合同》,项目基本情况及进展如
下:
  项目建设原因:①公司原有港口设备生产基地位于湖南长沙浏阳,地处内陆,
受限于公路限高、限宽等交通管制要求,大尺寸、大吨位港机产品运输成本较高,
已成为制约港机业务市场拓展的瓶颈,亟需在沿海区域布局生产基地。②本次项
目建设将实现厂区与设备安装出运码头的无缝衔接,有效降低跨区域运输成本,
显著提升产品交付效率与市场竞争力。
(公告编号:2026-069)。
  近日,公司与江苏省通州湾江海联动开发示范区管委会签订《江苏省通州湾
江海联动开发示范区投资发展监管协议》,与江苏省江海联动开发示范区海洋与
渔业局签订《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海域交付合同》。
(二) 审批情况
   公司于 2026 年 5 月 6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签订投资发展监管协议等相关协议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公司于 2026 年 5 月 22 日召开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 签 订 投 资 发 展 监 管 协 议 等 相 关 协 议 的 议 案 》, 表 决 结 果 为 : 同 意 股 数
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二、 合同对手方情况
   (一)
     《江苏省通州湾江海联动开发示范区投资发展监管协议》对手方基本
情况
厦)
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动开发示范区管委会签署过《通州湾示范区产业发展协议》;2025 年 12 月 18
日,湖南中铁五新重工有限公司与江苏省通州湾江海联动开发示范区管委会签署
过《中铁五新智能港机、海工装备研发生产基地项目补充协议》。
     上述合同的签署时间均为重组完成前,湖南中铁五新重工有限公司已按原
《公司章程》规定履行内部审批程序。本次签署的相关合同系就双方此前已约
定的合作事项,对交易细节、履约安排等条款进行的补充完善。
     (二)《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海域交付合同》对手方基本情况
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不是失信被执行人;最近三个会计年度与公司及控股子公
司未发生过业务往来。
三、 合同主要内容
     (一)《江苏省通州湾江海联动开发示范区投资发展监管协议》
     (1)甲方:江苏省通州湾江海联动开发示范区管委会
     (2)乙方:江苏五新重工有限公司
  (1)宗海代码:TZW01-04-03
  (2)海域座落:通州湾示范区东港池西、滨海大道南
  (3)项目名称:五新重工年产 200 台套智能港机、海工装备项目
  (4)海域用途:工业用海
  (5)用海面积:20.3549 公顷
  (6)海域使用年期:50 年
  (7)项目总投资:13.4 亿元
  (8)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约 10.7 亿元
  (9)产业准入类别:生产专用起重机制造
  (10)产业代码:C3432
  (1)上述宗海的项目总投资约 13.4 亿元人民币;其中固定资产总投资约
  (2)项目在竣工投产后 3 年内达产。项目达产后年度应税销售约人民币大
写贰拾亿肆仟伍佰万元(小写 204500 万元),纳税总额约人民大写壹亿元(小写
照通州湾示范区税务部门核算统计口径,包含但不限于增值税出口退税免抵部
分、各项税收返还及各项税收优惠减免额。
  (1)海域出让人同意在乙方交清成交价款后 30 天内将出让宗海交付给乙
方。
  (2)海域交付条件:《海域使用权挂牌出让方案》明确的现状条件。
   乙方在办理完毕不动产权登记并领取《海域使用权不动产权证书》后,经批
准该海域使用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有权将《出让合同》项下全部或部分海域使
用权转让、出租、抵押。
   (1)乙方未经批准,违反本协议约定转让或者以股权变更等方式擅自变更
或变相变更该海域产业类别用途、开发条件或违反通州湾示范区产业政策及发展
要求的,应按甲方要求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甲方有权采取措施建议相关部门
暂停办理企业的后续各类行政审批手续,直至提请行政主管部门解除海域出让合
同,无偿收回海域使用权。
   (2)因乙方自身原因超过合同约定最长时限未按时开竣工投产,经书面催
告仍不能在合理期限内履行的,甲方可要求乙方强制退出并收回海域使用权,地
上建构筑物采取残值补偿、无偿收回、恢复原状等方式处置。
   (3)针对乙方不同的违约行为,在由管委会相关职能部门追究其违约责任
的同时,将其列入诚信平台中的失信企业。失信主体将限制参与通州湾示范区的
海域竞买,并由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依法依规实施联动惩戒。
   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或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依法向项目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
   (1)出让人:江苏省江海联动开发示范区海洋与渔业局
   (2)受让人:江苏五新重工有限公司
   (1)面积:本合同项下出让宗海面积为大写贰拾点叁伍肆玖公顷(小写
顷(小写 17.8460 公顷),港池、蓄水(用海方式)面积为大写贰点伍零捌玖公
顷(小写 2.5089 公顷)。
   (2)位置:本合同项下的出让宗海坐落于通州湾示范区三夹沙作业区东港
池西侧。
   (3)用途:本合同项下出让宗海的用途为生产专用起重机制造(行业代码
C3432),用海类型为工业用海,用海方式为建设填海造地、港池、蓄水用海。未
经原批准机关批准,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4)出让期限:50 年
   (1)出让价款:人民币 3680.7264 万元,建设填海造地每公顷人民币大写贰
佰零四万元(小写 204 万元),港池、蓄水每公顷人民币大写零点叁贰万元(小
写 0.32 万元)。
   (2)保证金:人民币 3680.7264 万元。海域受让人同意将竞买保证金抵作
海域使用权出让价款,不足部分在签订出让合同后 10 个工作日内付清全部海域
使用权出让价款。
   (3)海域出让人同意在受让人交清成交价款后 30 天内将出让宗海交付给海
域受让人。
   (1)受让人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海域使用权出让价款。受让人
不能按时支付海域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自迟延支付之日起,每日按迟延支付款项
的 1‰向出让人缴纳违约金,延期付款超过 60 日,经出让人催缴后仍不能支付
海域使用权出让价款的,出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受让人无权要求返还出让价款,
出让金数额不足以弥补因受让人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出让人可以请求受让人赔偿
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
   (2)海域受让人因自身原因终止工业项目投资,向海域出让人提出终止履
行本合同并退还宗海的,海域出让人报经通州湾示范区管委会批准后,按以下约
定处理:
   ①海域受让人在约定开工日期届满 1 年前且提前 60 日申请的,退还海域受
让人除海域出让金 40%外的出让价款(不计利息);
   ②海域受让人在约定开工日期超过 1 年,出让价款不予退还;
   宗海上已建的工业设施,海域出让人可不予补偿,也可要求海域受让人拆除
并恢复原状;海域出让人愿意利用设施的,应给予海域受让人合理补偿(按设施
残余价值评估确定)。
  (3)海域受让人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动工开发,涉嫌闲置海域的,应配合
海域出让人及主管部门的调查;经认定为闲置海域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
使用管理法》及《江苏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予以处置。
  (4)受让人因自身原因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日期或同意延建的另行约定日
期开工建设或竣工的,经书面催告后,仍不能在期限内履行,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每延期一日,应向出让人支付相当于海域使用权出让价款总额 0.5‰的违约金,
出让人有权要求受让人继续履约。
  受让人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日期或同意延建所另行约定日期竣工的,每延期
一日,应向出让人支付相当于未竣工计容建筑面积对应海域使用权出让价款
  (5)海域出让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按时交付宗海,出让人应赔偿延误履行义
务而给受让人造成的直接损失。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争议双方可以通过和解、调解等途径解决,和解、
调解不成的,依法向项目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海域交付合同》
  (1)海域交付人:江苏省江海联动开发示范区海洋与渔业局
  (2)海域接受人:江苏五新重工有限公司
  海域接受人凭出让价款缴纳凭证,申请接收海域。海域交付时间按《出让合
同》相关约定执行。
  (1)海域交付条件:出让方案明确的现状条件。
  (2)海域接受人已按《出让合同》约定交纳全部海域使用权出让价款后,
逾期未申报接收海域的,视为海域交付人已按约定的条件,在海域接受人签订《出
让合同》之日完成海域交付。
  (3)海域交付人与海域接受人对海域交付时间协商延期的,应当事先征得
海域交付人的书面同意。
  (4)交付确认:由海域交付人、海域接受人双方经办人共同现场核验宗海
界址、出让方案明确的现状条件,交、接海域完成且确认无误后在本合同上签字
盖章,即视为海域交付完成。
  (1)海域交付人未能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或《出让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
海域,出让人应赔偿延误履行义务而给受让人造成的直接损失。
  (2)海域交付人、海域接受人中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如台风潮、地震等
海洋自然灾害),或国家重大政策调整不能按时交、接海域的,不承担违约责任,
但应在条件允许时采取一切必要补救措施(如提前加固宗海周边设施、及时通知
对方避险等),以减少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3)本合同与《出让合同》同时签订,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出让合同》
依约被解除,则本合同随之解除,海域交付人、海域接受人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但已实际发生的费用或损失按《出让合同》约定处理。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的,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项目
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 合同履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上述合同的签订符合公司战略发展规划,有利于优化产业布局,进一步提升
公司产品的市场竞争力,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合同的签订不
构成关联交易,对公司的业务独立性不构成影响。
  特别提示:
于 1 亿元,亩均税收不低于 30 万元/亩”不代表公司对未来业绩的预测,亦不
构成对投资者的业绩承诺。
资环境及项目建设进度统筹安排,通过自有资金自筹与市场化融资相结合的方
式合理筹措。
  本次项目投资的资金投入将根据项目建设周期逐步、分期投入,不会对公
司当前的流动性和正常生产经营资金周转造成重大不利影响。项目建成投产后,
将进一步扩大公司产能规模、优化业务布局,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与整体盈利
水平,对公司长期经营效益和财务状况具有积极作用。
五、 风险提示
  公司将积极组织、协调及有效管理好相关资源,保证合同的实施执行。但合
同履行过程中可能遇到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合同延缓履行、部分履行、调整或
终止。公司将依据合同实施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
资风险。
六、 备查文件
  (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
  (二)《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三)《江苏省通州湾江海联动开发示范区投资发展监管协议》
  (四)《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
  (五)《海域交付合同》
  特此公告。
                     湖南五新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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