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920239 证券简称:长虹能源 公告编号:2026-057
四川长虹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5 年 10 月 10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25 年 10 月 10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二、本次重大诉讼事项的当事人及案件信息
(一)诉讼当事人情况
上市公司孙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姓名或名称:四川长虹杰创锂电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跃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陈诚、雍帆、北京盈科(绵阳)律师事务所
姓名或名称:深圳市浩能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德辉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张宪忠、梁泉、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四川篇章律师事务所
姓名或名称:重庆鈊渝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文锋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贺政、秦欣、上海中联(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万元和 3,794 万元分别向被告采购符合正负极双层挤压涂布机技术规格书的正极
涂布机 2 台、负极涂布机 4 台设备。
我评估、多次验证分析,基本判断原因为设备不合格导致涂布机过滤失效,致使
涂布制程中混入磁性杂质造成。针对该事项,原告聘请的外部机构于 2023 年 9
月 19 日受理鉴定委托,并于 2023 年 11 月 16 日出具技术鉴证报告。
根据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国内物资采购合同》相关约定:“性能检查中某部
分装置有缺陷或达不到产品性能检查标准时,双方查明原因,如属卖方原因,卖
方应及时调整或无偿更换或修理有缺陷的部分,卖方还应赔偿买方因此遭受的全
部损失”,鉴于被告涂布机质量问题导致原告生产的产品存在质量隐患,且产生
客户索赔损失以及库存产品跌价损失,为维护合法权益,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四
川长虹杰创锂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杰创公司”)提起本次诉讼。
(三)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原告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国内物资采购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双方应当严格按照合同
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因被告提供的机器设备生产出的产品达不到约定的
产品品质,被告也怠于履行其自身义务,已经构成违约,严重损害原告的合法权
益,故原告提起本案诉讼并要求赔偿:
注:诉讼中,杰创公司变更第 2 项诉讼请求为“浩能公司向杰创公司赔偿损失
证费 853,493 元、鉴定费 402,000 元、律师费 302,000 元、审计费 48,000 元”
。
(四)被告答辩状的基本内容
深圳市浩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浩能公司”)辩称:
《租赁物采购合同》,浩能公司已全
面履行合同义务。
事实与法律依据。
定及法律规定,其主张的公证费、鉴定费、律师费、审计费亦不应由浩能公司承
担。
(五)案件进展情况
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浩能公司提起诉讼,并于 2023 年 12 月 11 日收到四川省
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受理案件通知书》【(2023)川 07 民初 62 号】。具
体内容详见公司 2023 年 12 月 13 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官方信息披露平台
(www.bse.cn)上披露的《控股孙公司涉及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23-086)。
收到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4 年 3 月 15 日作出的《民事裁定书》
【(2023)川 07 民初 62 号】,裁定本案移送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具体
内 容 详 见 公 司 2024 年 3 月 20 日 在 北 京 证 券 交 易 所 官 方 信 息 披 露 平 台
(公告编号:2024-011)。
(www.bse.cn)上披露的《控股孙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2023)川 07 民初 62 号】后,于 2024 年 3 月 25 日向四川省高级人
事裁定书》
民法院提起上诉。2024 年 5 月 23 日,杰创公司收到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2024
年 5 月 17 日作出的《民事裁定书》【(2024)川民辖终 17 号】,裁定驳回杰创公
司的上诉,维持原裁定。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24 年 5 月 23 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
官方信息披露平台(www.bse.cn)上披露的《控股孙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公
告编号:2024-050)。
年 6 月 14 日作出的《民事裁定书》【(2025)最高法民辖 41 号】,裁定撤销四川
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川 07 民初 62 号民事裁定;本案由重庆自由贸易
试验区人民法院审理。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25 年 6 月 25 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官
方信息披露平台(www.bse.cn)上披露的《控股孙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公
告编号:2025-044)。
年 10 月 10 日作出的《受理案件通知书》
【(2025)渝 0192 民初 22142 号】,本案
由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立案审理。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25 年 10 月 13
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官方信息披露平台(www.bse.cn)上披露的《控股孙公司涉
及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108)。
三、判决情况
于 2026 年 6 月 8 日收到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在 2026 年 6 月 8 日作
出的《民事判决书》【(2025)渝 0192 民初 22142 号】,裁判结果如下:
驳回四川长虹杰创锂电科技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 889,908 元,由四川长虹杰创锂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针对本案诉讼结果,公司拟采取的措施如下:
本次诉讼判决为一审判决。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诉讼判决尚未生效,公
司有权在规定期限内提起上诉,公司将会同代理律师积极采取应对措施,维护公
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并及时按照规则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截至目前,公司已积极妥善处理了客诉,对客户后续合作没有影响,各项业
务活动正常开展,本次诉讼不会对公司未来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截至 2023 年底,本次诉讼涉及的客户索赔损失、库存产品跌价损失均已体
现或已计提,预计本次诉讼事项不会对公司期后利润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五、备查文件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5)渝 0192 民初 22142 号】
四川长虹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